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我区外贸出口骨干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努力争取实现我区外贸出口下半年好于上半年,全年外贸出口增长不低于全国全省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目标,现将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杭州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骨干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杭外经贸〔2009〕3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属地外贸企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骨干企业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奖励政策”的通知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工业投资集团、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外贸出口骨干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努力争取我市外贸出口下半年好于上半年,全年外贸出口增长不低于全国全省的平均增长水平,以非常之举确保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35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有关外贸工作专题会议的精神,在杭外经贸联发[2009]167号《关于2009年度杭州市促进外贸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扶持、奖励2008年出口在1000万美元以上并在2009年继续保持外贸出口在零增长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和2009年当年出口增长额超上年度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并对今年从杭州市以外引进的外贸出口企业根据其当年出口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奖励政策的对象及标准
1.对2008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并在2009年继续保持外贸出口在正增长(含零增长)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2008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到30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
(2)对2008年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到50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4万元人民币。
(3)对2008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含)到1亿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6万元人民币。
(4)对2008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含)到3亿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
(5)对2008年出口额在3亿美元(含)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15万元人民币。
2.对2009年当年出口增长额超上年度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根据其出口增长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2009年出口增长额超上年度500万美元(含)到10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对2009年出口增长额超上年度1000万美元(含)到30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对2009年出口增长额超上年度3000万美元(含)到50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15万元人民币;
(4)对2009年出口增长额超上年度5000万美元(含)到1亿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20万元人民币;
(5)对2009年出口增长额超上年度1亿美元(含)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30万元人民币。
3.对今年从杭州市以外引进的外贸出口企业其当年产生的出口实绩根据出口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2009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到5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对2009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到10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对2009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到30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15万元人民币;
(4)对2009年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到5000万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20元万人民币;
(5)对2009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含)到1亿美元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25万元人民币;
(6)对2009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含)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奖励30万人民币。
在上述奖励政策中,同时符合多种奖励办法的外贸出口企业可从高选择一项一档给予奖励。
二、奖励资金安排
上述奖励政策的奖励资金,市级企业由杭州市财政安排,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由市财政安排50%,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企业由市财政安排25%。市财政的奖励资金从“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如本年专项资金不足,由财政从其他有节余的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仍不足的在次年“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兑现。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