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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余杭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杭州市余杭区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区户籍城乡居民中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二、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我区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落实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确保其现有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并随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三、抚恤优待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财政预算。
  四、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可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组织参保,其职工医保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予以免缴。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人员,经区民政局会同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区财政解决。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补助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即自负部分医疗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即自理部分医疗费)。
  支付渠道:上述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公务员补助资金中支付;其他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经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区民政局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省、市和本区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并经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核确认的,由区民政局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六、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我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上述人员,由单位组织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经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无工作单位的上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七、参加居民医保的抚恤优待对象,其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已按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报销结算后,符合居民医保开支范围的剩余部分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住院医疗费分别按90%、85%、80%,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80%、75%、70%(其中孤老、孤儿,补助标准为100%)补助。
  (二)在乡复员军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60%;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60%,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50%。
  (三)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因战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60%;因公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60%,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50%。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50%,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40%。
  八、享受定期补助金的退伍军人以及现役军人家属,因患重大疾病而本人和直系亲属确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镇乡(街道)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经镇乡(街道)核实确认,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其住院医疗费可酌情补助。
  九、红军失散人员、在乡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纳入我区职工医保管理范围,其医疗保障待遇参照区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抚恤优待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十一、抚恤优待对象持《杭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市级(含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可按规定享受如下减免政策: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减免床位费20%、护理费20%、手术费10%、检查费3%。
  十二、区级医院和镇乡(街道)卫生院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的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抚恤优待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
  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杭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待。
  十三、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统一办理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保等手续;按照经费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做好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审核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十四、区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区民政局对抚恤优待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每月至少提供一次结算服务。
  十五、抚恤优待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十六、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保障待遇。
  十七、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在参加职工医保后,视作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十八、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十九、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十、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优待:
  (一)未按规定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医疗费。
  二十一、抚恤优待对象虚报骗取医保基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十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二十三、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区民政等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二十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十五、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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