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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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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环保局、公安分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的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05号)的规定,结合余杭实际,现就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1.杭州地区以外转入余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标准)。对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2.自2009年7月1日起,杭州地区其他行政区域转入余杭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Ⅰ”标准)。对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即黄标车),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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