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林水局拟订的《余杭区山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9年第1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余杭区山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保障山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居民生活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007〕1752号)、省水利厅《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指导意见》(浙水办农〔200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山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杭州余杭水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除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对近两年来建成的余杭、闲林、中泰、瓶窑、径山、黄湖、鸬鸟、百丈等8个镇乡的山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工程长效运行,有效发挥供水效益,实现10万山区农村人口饮水安全率100%的目标。
二、管理内容
山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管理责任以进户水表为界。用户水表前的供水设施产权归集体所有,由镇乡人民政府组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或者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水表(含水表)至用户段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
1.水源地保护。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为取水点上游集雨面积范围至下游半径100米内的陆域、水域;地下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为沿深井半径不小于50~100m。水源地保护区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设立公示标志,建立巡查制度,每10天开展一次水源地巡查,及时清除影响水源安全的因素,确保水源不受污染。为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供水量和供水保证率,各镇乡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拆除水源点以上由个人或联户设置的自备取水设施。
2.水源工程管理。水源工程包括引水管、蓄水区、拦水堰等,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各镇乡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源工程定期检查和日常检修制度,发现漏水、设施损坏等及时报告并修复;要加强对水源工程的巡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枯枝落叶、动物及其尸体等进入蓄水区;一旦进入要及时清除,防止输水管道阻塞,保持蓄水区水体卫生。
3.净水工程管理。净水工程包括过滤池、清水池、消毒设施等,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为保持水质良好,水池要经常清淤或冲洗,池底每年定期清淤不少于二次;在暴雨时期,要及时关闭引水设施,防止泥砂进入过滤池、清水池和管道;当过滤设施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时,镇乡运行管理机构应及时清洗、更换过滤设施内的滤料或调整消毒计量。
4.输水设备管理。输水设备主要包括供水管道、阀门、水表、水泵、电机等,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镇乡运行管理机构要经常进行设备养护与检修,确保输水设备正常运行。因工程施工、维修、特大暴雨等原因必须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水户。管网沿线应设置管网桩标志,管理人员要经常巡查管网及输水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冬季还应特别防止霜冻损坏供水设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5.水费计收管理。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定额管理、计量供水、有偿使用”原则,供水水价一般不高于城镇居民用水水价,并按“一事一议”原则,由运行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后合理确定,并将各处水费确定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管理人员要定期抄表到户,按量收费,并出具统一票据。收取的水费用于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更新改造、消毒药剂购买、水质检验及管理人员工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各镇乡运行管理机构要建立用水登记和公示制度,定期将用水户的用水量、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在村务、镇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三、具体措施
1.明确管理职责。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区级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落实措施、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长效管理经费,加强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节约用水、宣传指导等工作。
区林水局是全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包括宣传培训、方案审定、水源地原水水质监测、应急预案编制、组织检查考核、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项目立项、计划下达,配合做好项目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与考核管理资金的安排和及时拨付,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卫生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和水质情况通报等工作,每年对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不少于二次检测,特殊情况下应当加测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镇乡人民政府和区林水局进行通报。
区环保局负责加强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和事故。
区农业局负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区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项目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
2.建立规章制度。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岗位责任、档案管理、运行操作、维护保养、供水管理、计量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配备人员,严格控制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各级管理人员须持区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从业。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建立管理人员个人档案(含健康档案),报区林水局和卫生局备案。区林水局和卫生局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培训考核,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应立即离岗。各镇乡人民政府按区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内镇乡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林水局备案。
3.落实保护措施。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拦蓄水、引水、消毒、输配水等工程设施均属于水利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的义务,不得侵占和毁坏,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建,区林水、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上述行为的查处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并予以公示,禁止在管理与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勘探、开采、开垦、畜禽养殖等危害工程安全和污染水质的活动。饮水工程必须首先保证用水户的生活用水,不得擅自改变供水性质和供水范围;新增用水户或者改建、扩建供水管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同意,由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无故停止供水,或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职能部门负责查处。
4.加强水质检测。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建设。由区林水局负责水源地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区卫生局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网末梢水(龙头水)水质进行余氯指标简易检测工作。各镇乡运行管理机构要根据水质变化,加强净化、消毒处理,及时调整药剂用量,保证供水水质达标;当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进行处理。发生水质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可能引起疾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5.加强宣传培训。区林水局和卫生局要加强供水业务技术指导,对工程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区林水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水资源保护、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节约用水等知识,提高农村居民的节约用水、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同时,要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用水效益。
6.实行绩效考核。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用于对镇乡长效管理工作的奖励。由区林水局牵头每年年底前组织考核,对工程运行管理和提高用水效率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镇乡人民政府,经考核后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分在85分(含)以上的按得分高低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按受益户数50元/户奖励,二等奖按受益户数40元/户奖励,三等奖按受益户数30元/户奖励(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
对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管理效益低下,考核分在85分以下的,对有关镇乡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工程设施损坏严重或发生长时间停水等不良事件的,取消镇乡年度考核评比和当年水利综合奖项评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考评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并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其他
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林水局备案。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表:余杭区山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评内容 | 总分 | 评分标准 | 得分 |
1 | 管理机构 制度 | 30分 | 1.成立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落实专人从事工程日常监管的,得5分,未落实的,得O分; 2.每个独立供水系统落实专(或兼)职管理员并有完备供水日志的,得12分;供水日志不完备的,每个供水系统扣1分;未落实专(或兼)职管理员的,得0分; 3.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证上岗,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证的得3分;未持证或未进行健康体检的得0分。 4.有水源保护、设备维修、水费收取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上墙的得5分;管理制度不健全、不上墙的,每项扣1分; 5.对受益农户发放告示书,设置告示牌,经抽查受益农户对保水节水用水较明白的得5分;对受益农户没有发放告示书,未设置告示牌或告示牌不完整,受益农户对保水节水用水不明白的扣3-5分。 | |
2 | 水源水质保护 | 45分 | 1.水源地上游植被保护良好,不发生水土流失的,得5分;水源上游有毁林开山、发生水土流失或较大面积化学除草的扣3-5分; 2.水源保护地设置必要的水源保护设施,竖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桩和保护警示的,得2分;设置不完备或未设置的扣1-2分; 3.水库、堰坝等水源地及上游保护范围没有明显污染物堆放或有害物质排放的,得4分;每发生一起水污染事件的,扣2分,扣完为止;蓄水处无明显淤积、枯枝杂物,储水池水资源感观良好的得3分;水中有明显污染物,进水管口过滤网罩有垃圾扣1-3分; 4.蓄水处上游没有个人或联户自接的取水设施,水源地水量充足的,得3分;蓄水处上游有个人或联户自接的取水设施,水源地水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扣2-3分; 5.水源地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得5分;发现水源地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扣4-5分; 6.每月至少对水源地巡查三次,并有记录的得3分,每少一次巡查和记录的扣1分,扣完为止; 7.定期和不定期对水源地水质进行检测,水质 100%合格的得5分;95%(含)合格的得3分;低于95%合格的不得分。 8.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管网末梢水(龙头水)水质进行检测,水质检测100%达标的,得15 分;每下降1%扣1分,直至0分。 | |
3 | 设施维护管理 | 15分 | 1.堰坝、水池、引水管(渠)、排污管等水源工程完好的,得5分;发现水源工程有损坏的扣3-5分; 2.水泵、消毒、过滤设备、供水管网运行正常的得5分;发现损坏设备不及时修复的扣2分,供水设备未正常运行的扣5分; 3.清水池每年不少于一次清洗处理,管理房内清洁卫生的得5分;未清洗的扣3分,发现管理房有垃圾或堆放杂物的扣2分。 | |
4 | 水费征收使用 | 10分 | 1.按水费收缴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收缴的得4分,水费收缴率在90%(含)-100%的得3分;在80%(含)-90%的得2分,低于80%的不得分; 2.水费收入单独建帐、使用合理、及时公示的得3分,水费收入不单独建帐,或使用不合理、不及时公示的得扣2-3 分; 3.用户对用水需求满意率在95%(含)以上的得3分,在80%(含)-95%的得2分,低于80%的不得分。 | |
5 | 其他方面附加分 | 5分 | 1.创新运行管理机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加1分; 2.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的加1分; 3.水源地上游水土保持优良,水量显著增加的加1分; 4.水质保护措施有力,水质指标明显提高的加1分; 5.其他贯彻意见取得显著成绩的加1分。 | |
合计 | 105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