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
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6]76号)和《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市委办发[2009]74号)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源数量
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按照杭州市统一确定的数量,每年不少于25套,在余杭区人才专用房中安排,房源区域按照实有可分配人才专用房确定,当年有节余的房源结转到下一年度。
二、申购对象
申购余杭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的人员是: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不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基本条件
申购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的人员,其单位隶属关系应在余杭区,或税收在余杭属地征收且每年递增上缴财政;持有余杭区常住居民户口;现属无房或实物福利分房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在本区工作3年(含3年)以上或引进到本区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含5年)以上聘用服务合同。
四、遵循原则
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申购工作坚持公开房源、公开政策、公开条件、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监督,公正、公平地申购住房。
2.坚持“四个不唯”原则。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把贡献大小作为申购住房先后的主要依据。
3.坚持分层把关。区委人才办重点从政策、原则以及部门协调、房源等方面把关,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重点从具体操作层面把关,相互配合,分层负责。
4.坚持统筹平衡。在保证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等实际情况,优先考虑基层一线单位的突出贡献人才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平衡。
五、评审标准
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评审工作由区有关部门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原则上以近五年内在余杭工作所作出的贡献为主要依据,分三类人才按照不同的要求开展评审。在评审中重点把握以下要求: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审,要充分考虑近几年企业交纳地税、销售收入、安置就业、职工收入、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因素,重点是交纳地税。原则上要求在申购的上一年,企业交纳地税在100万元以上;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一票否决”情况发生。所在企业须属下列企业的副总(含总师)以上人员或下属分支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
1.区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区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的企业、列入区“1356”工程培育的企业;
2.列入培育对象的强企大企、行业龙头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上年度的百强企业;
3.其他区内重点扶持的企业。
二、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评审,要充分考虑近几年在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的成果贡献等方面的因素。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入选区“139”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或省“151人才工程”、市“131人才工程”的培养人选;
2.享受市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近五年中主持或参加的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比赛获区级一等奖、地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如科技成果奖、技术进步奖、文艺奖、体育运动奖项等)且排名前三位的获奖人员,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运用于生产实践领域已经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4.近五年曾获得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突出贡献人才”、“十佳科技人才”、“十佳青年科技人才”等荣誉称号。
三、对技能人才的评审,充分考虑近几年在技术创新或应用技能等领域取得的成果等方面的因素。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杭州市首席技师”、“余杭区首席技师”、“余杭区技能带头人示范标兵”等荣誉称号。
2.个人职业技能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二名,或地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名,或区级技能比赛第一名。
3.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运用于生产实践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要充分考虑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因素,以及承担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选派的重要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得到党委政府表彰的情况。
五、具体评审标准,参照杭州市七大系统标准,由评审委员会统一平衡确定。
六、方法程序
1.申请购房人员填写《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准同意后,报所在镇乡(街道)或所属主管部门。
2.有关镇乡(街道)和主管部门对照申购条件,认真审核把关,并负责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推荐申购人选,将申购人员名单及相关申购材料汇总后报送区委人才办。
3.区委人才办汇总各单位上报的申购人员,组织区住房保障办、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经发局等部门以及聘请的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
4.评审会议对申购人才对照申购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以无举名投票形式拟定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和根据房源数量可以参加购房的人员范围。
5.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最后确定拟购房人员名单,上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6.获得购买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资格的人员名单在区内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申购人员享受房改房和业绩贡献等情况,公示时间5天。
7.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则安排可以购房人才通过摇号方式产生购房优先次序。
七、有关政策
1.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申购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其中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有关规定,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突出贡献者,申购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该文件执行。
2.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包括在本区或原户籍所在地已享受的福利性实物分房建筑面积。
3.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实行有房补足和无房购买。凡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在购买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时,享受面积为突出贡献人才住房标准与已有福利性实物分房面积之差,享受面积以人才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的部分按区物价局核定的准商品房价格购买。
4.突出贡献人才住房,产权性质为人才专项用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八、组织领导
1.余杭区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工作,按照杭州市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工作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2.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房源统筹平衡等工作
3.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申购标准的认定和评审中涉及本专业有关事项的确定。
4.区住房保障办负责落实房源、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相关政策、负责摇号购房等事宜
5.各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负责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报的初审等工作。
6.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申请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学位) | 技术职称 | 行政职务 | 从事专业 | 是否持市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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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区工作年限 | 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工作年限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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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 作 单 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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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区级以上荣誉情况(含发明专利、各类竞赛),内容及顺序按荣誉名称、颁发部门、颁发时间填写 | |||||||||||||||||||||||||||||
国家级(含国际级): | 省部级: | 市级: | 区级: | ||||||||||||||||||||||||||
2.获区级以上重要科技奖项情况,内容及顺序按项目名称、年份、等级、颁发部门、排名填写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区级: | ||||||||||||||||||||||||||
4.代表性的论文、著作,限10篇以内,内容及顺序按题目、期刊名称或出版社、年份、排名填写 | |||||||||||||||||||||||||||||
论文: | 著作: | ||||||||||||||||||||||||||||
5.企业经营管理业绩情况: | |||||||||||||||||||||||||||||
项目 | 单位 | 2007年 | 2008年 | ||||||||||||||||||||||||||
销售收入 | 万元 | | | ||||||||||||||||||||||||||
上交地税 | 万元 | | |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 ||||||||||||||||||||||||||
职工年收入 | 万元 | | | ||||||||||||||||||||||||||
税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统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6.工作简历(包括工作年份、工作单位、职称及任职情况) | |||||||||||||||||||||||||||||
7.主要突出贡献(叙述最能证明本人贡献的具体事例,可另附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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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物 分 房 情 况 | 产权性质 | 房屋坐落地址 | 建筑面积 | 备注 | |||||||||||||||||||||||||
总面积 | 房改成本价面积 | ||||||||||||||||||||||||||||
房改房 | | | | | |||||||||||||||||||||||||
单位集资建房 | | | | | |||||||||||||||||||||||||
批地建房 | | | | | |||||||||||||||||||||||||
合作建房 | | | | | |||||||||||||||||||||||||
经济适用住房 | | | | | |||||||||||||||||||||||||
解困房 | | | | | |||||||||||||||||||||||||
廉租房 | | | | | |||||||||||||||||||||||||
租赁公房 | | | | | |||||||||||||||||||||||||
其他性质 | | | | | |||||||||||||||||||||||||
户口所在地住房 | 房屋坐落地址 | 建筑面积(m2) | 产权性质 | 产权人 | 所在派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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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 意向 | 无房购买新建房 | 有旧房补差购买新建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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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遵章购买专项用房,并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责任自负,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配偶签章: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 配偶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乡街道或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评审委员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