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文广新闻出版局拟订的《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与评定暂行办法》及《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二、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范围具体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及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等十大类。
三、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实施。
四、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代表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的作品。
五、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由两种方式产生:(1)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小组(以下简称区专家小组)提出各镇乡(街道)建议申报名单;(2)各镇乡(街道)及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自行提出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
六、各镇乡(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区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报。
项目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的授权。
七、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3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八、传承于不同区域并为不同组织、群体所共享的同类相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协商一致。
九、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召集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承担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工作。
十、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十一、评审工作应注重以下标准:
(一)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集中展现民族传统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民间,见证民间活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世代相传,对维系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四)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国内外文化交流;
(五)处于濒危状况。
十二、评审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并提交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十三、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推荐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十四、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订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十五、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已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区级名录。
十六、对列入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依据以项目保护责任地保护为主的原则,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进行补助,镇乡(街道)也应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十七、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建档、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按年度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十八、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对列入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