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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文广新闻出版局拟订的《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和《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代表某项已列入国家级、浙江省级、杭州市级及余杭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二、已被命名为国家级、浙江省级、杭州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自然列为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与认定工作,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掌握并承续某个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重要技艺;
  2.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3.具有明晰的传承谱系;
  4.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一般不予认定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五、公民提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镇乡(街道)、区级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3.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镇乡(街道)推荐该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本条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区直属单位的,推荐材料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六、认定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等程序。
  七、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程序为:
  1.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布申报信息;
  2.申请人向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是区直属单位的,可向相应的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镇乡(街道)、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提出意见,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5.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6.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公示结果,复议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八、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异议。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收到异议后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与认定工作,2—4年进行一次。
  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2.依法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3.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报酬;
  4.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地政府予以支持;
  5.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十一、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2.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3.按照师承形式或是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工作;
  5.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十二、项目保护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应在教育培训、活动场所、对外交流等方面,给予传承人必要的支持。
  十三、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镇乡(街道)应当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十四、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镇乡(街道)应积极开展传承人服务活动,适时组织人员进行走访和调查,并将传承人的健康、生活、传承状况进行登记。
  十五、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实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实后,可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十六、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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