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消防大队拟订的《余杭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余杭区“三合一”场所
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到2009年底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切实遏制住“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的多发态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34号)要求,决定在前期工作阶段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区范围内推进“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全面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政府主导、多级联动、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整治模式,着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在去年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行有效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动态监控,防止“三合一”现象反弹;严格源头控制,有效杜绝产生新的隐患,坚决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力争到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任务。
三、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9年2月底开始,到2009年12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6-28日)。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通告整治工作时间、范围和标准,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整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工作的落实。
(二)全面排查阶段(3月1日至3月25日)。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市防火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杭防火委〔2008〕6号)的精神,从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 通过再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各类“三合一”场所数量、性质、规模等基本情况。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并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全面掌握“三合一”场所的场所性质、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火灾隐患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排查覆盖面达到100%。将“三合一”场所排查情况填写《杭州市“三合一”场所排查表》及《乡镇、街道“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花名册》,经镇乡、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名并盖公章后于3月25日前上报余杭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目前第一、二阶段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三)集中治理阶段(3月30日至7月25日)。各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面广、整改难度大的“三合一”场所,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对拒不整改的产权单位、承租单位、使用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罚,确保“三合一”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工商、贸易、安监、电力、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采取每月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开展“三合一”场所治理联合执法活动。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坚持以技术改造为主、人员搬离为辅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迅速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要采取暂时停产、停业,强制迁出作业人员等强制措施;对无证生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对妨碍执法、私拆封条擅自生产、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实施拘留。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或经屡教不改的,电力、水力部门采取切断电源、水源供应的方法强制责令停业整改。消防大队要对整治工作做好技术支持。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验收,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四)验收总结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整治台帐于9月1日前上报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区“三合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验收,对排查工作不细致、整治走过场、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同时有关检查结果将纳入年底安全生产工作考评。
(五)巩固回访阶段(9月1日至12月30日)。对前期整治将进行通报和抽查回访,巩固前期的专项整治成果,对存在回潮现象的“三合一”场所进行严厉惩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
为切实加强“三合一”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区政府成立由寿伟义副区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黄德伟副局长任副组长的“三合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防火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分管消防工作领导组成;在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设立办公室,负责全区2009年“三合一”整治工作的具体协调,由消防大队蒋频任办公室主任。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区域本部门“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各镇乡、街道要向重点社区、村庄派驻整治工作组,检查、指导、协调隐患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教育。
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危害性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发动群众,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整治情况,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同时区政府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渠道,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关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三合一”场所的监管工作,坚决制止“三合一”现象。
(三)强化职能,联合执法。
区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安、安监、建设、工商、城管、文化、贸易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多管齐下,联合执法,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一是安全监管局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严格执法,督促从事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等“三合一”建筑的产权单位或使用者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工商分局要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三合一”经营场所要坚决取缔;对存在火灾隐患,经提出仍不改正的“三合一”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注册登记和执照年检时,根据企业的安全条件严格审查登记。三是建设局、规划分局和国土分局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纳入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完善;要对未经规划批准的或未纳入规划的或改变使用性质的“三合一”建筑的建设单位严格执法;将“三合一”建筑集中的区域纳入城乡规划,逐步消除“三合一”建筑。四是城管执法局要对违法搭建,且占用消防道路、防火间距的“三合一”建筑依法拆除。六是供水、供电部门要对违反供水供电法律法规的采取相应的断水、停电等强制措施。七是文广新局、贸易局、风景旅游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歌舞、洗浴、健身、游艺、网吧以及宾馆、饭店、旅馆、餐饮等经营的“三合一”建筑的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治措施。八是质监分局要对企业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九是公安消防要对各系统上报的“三合一”隐患进行确认,并依法对“三合一”建筑的使用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三合一”建筑实施监督检查。
(四)健全机制,严格考评。
区政府将把“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与平安创建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范畴,建立对“三合一”场所责任追究机制。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三合一”火灾隐患的,将分别追究职能部门、镇乡(街道)、村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实、措施不力,导致“三合一”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区政府将定期组织“三合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督查组,对“三合一”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给予通报。
(五)总结分析,长效管理。
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及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足,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要坚持打防结合、堵疏结合的方针,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公安、安监、建设、规划、执法、国土房产、工商、消防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从严把关,建立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公安、安监、消防、派出所等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将“三合一”场所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动态管理。
附件:1.杭州市余杭区“三合一”场所排查表
2.乡镇、街道“三合一”场所花名册
附件1:
杭州市余杭区“三合一”场所排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排查时间:
单位名称 | | 地址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生产类别 | | 主要可燃物 | | ||||||
建筑结构 | | 层数 | | 面积 | | 居住人数 | | ||
存在的主要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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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用于乡镇街道组织的对 “三合一”场所的排查记录
附件2:
乡镇、街道“三合一”场所花名册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负责人 | 电 话 | 面 积 | 建筑 结构 | 居住 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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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用于乡镇、街道统计上报辖区“三合一”场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