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根据《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和《关于核准部分市县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劳社厅字[2009]31号)文件规定,现就调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调整为12%。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预征,其中对预征缴费基数小于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数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仍按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缴费基数总额征缴。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8%。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所属期从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