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余杭区第二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9日
余杭区第二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意见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消费券发放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余杭区第二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和区委十二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鼓励消费、拉动内需,抵御危机、关注民生,促进发展、提升品质。
二、基本原则
(一)与第一阶段发放工作相衔接。借鉴第一阶段消费券发放工作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的发放、使用、兑付、宣传、监督等工作平台和资源,做好第二阶段消费券的发放使用工作。
(二)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相结合。发放旅游消费券,积极招徕外地游客来余杭旅游,拉动旅游消费需求。发放教育培训消费券,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提升市民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我区教育培训产业发展。
(三)企业减负解困和促进就业相结合。安排一部分财政资金,通过发放消费券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职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以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帮助企业实现“不裁员、少减薪”的目标,促进就业特别是大学生就业。
(四)财政补助与自愿购买相结合。为扩大受益范围,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发放消费券外,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来余杭游客)公开发售消费券。
(五)确保财政收支平衡。通过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和发售社会消费券等方式解决消费券的资金来源,原则上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
三、消费券的类别
消费券按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分为:政府消费券、转移性消费券、社会消费券、旅游消费券和教育培训消费券。
(一)政府消费券、社会消费券
1.政府消费券。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发放的公益性、红利性消费券。发放对象为以下特定人群:
(1)余杭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指民政部门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对象。
(2)余杭区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五八城迁”人员和农婚知青。
(3)余杭区持有效《余杭区就业援助证》的实际失业人员。
(4)余杭区60政治清理人员、土征保养人员。
上述四类人员的消费券发放标准为每人200元。
2.社会消费券。是指单位和个人(含中外游客,下同)按照自愿原则购买的非公益性、非红利性消费券。社会消费券的购买额度由单位和个人自行确定。
上述两种消费券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场所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具体优惠标准由区贸易局、经发局等相关部门与商家协商后确定。
(二)旅游消费券
旅游消费券是指政府适当资助、专门向来余杭旅游者发放的消费券。旅游消费券的具体发放使用办法由余杭区旅游消费券发放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三)教育培训消费券
教育培训消费券是指用于资助区内劳动年龄段内常住成年居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余杭区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余杭区户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在余杭区就业的区内农村户籍劳动者,以下简称市区常住成年居民)报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农民素质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及区内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校生的消费券。
1.发放对象
(1)报名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含经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合格证书,下同)的区内常住成年居民。
(2)已取得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未达到高中层次、报名参加学历教育文化课培训的区内常住成年居民。
(3)报名参加余杭区农民素质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的区内常住成年居民。
(4)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校生。
2.使用范围及使用机构认定。
(1)上述第1、2、3类发放对象,在区内培训机构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农业局和区人事局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2)上述第4类发放对象,在所在学校使用教育培训消费券。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名单由区教育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发放方式。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培训消费券由教育局统一发放外,其他教育培训消费券由发放对象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发放点申领(具体发放点由区劳动保障局、区农业局、区教育局和区人事局提出)。
四、消费券的发放额度
(一)政府消费券150万元。
(二)社会消费券1000万元(暂定)。由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拟委托定点银行机构发售。
(三)旅游消费券2000万元。
(四)教育培训消费券1000万元。其中就业专项资金安排400万元,农民素质及技能培训330万元,教育经费安排270万元。
五、消费券的使用管理
区各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开展消费券定点使用场所的受理、审核、确定工作。定点消费场所要出具承诺书,做到诚实守信、公平经营,确保所售商品、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质量。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商家和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发放时间
(一)政府消费券自2009年4月29日起发放,使用期限为2009年5月1日—2009年7月30日。
(二)社会消费券分批印制,第一批从2009年4月29日起发售,使用期限为2009年5月1日—2009年7月30日,后续发售和使用期限另定。
(三)教育培训消费券自2009年4月30日起发放,使用期限为2009年5月1日—2010年6月30日。
七、消费券的兑付
各类消费券的兑付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并在建设银行余杭支行建立兑付点,设立兑付资金专户,统一办理资金兑付。
八、工作分工
(一)区财政局负责各类消费券发放工作的总体协调,做好消费券的印制、组织发放(发售)、兑付消费券等工作,并指定专人和银行统一办理资金兑付。
(二)区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分别负责做好特定人群的统计和政府消费券的发放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校生的统计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的牵头发放工作;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做好我区常住成年居民学历未达到高中学历人员和我区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的牵头发放工作;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区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培训的统计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的牵头发放工作;区农业局做好我区户籍的农村农业专业技能、余杭区户籍农村转移劳动力、农村后备劳动力、农村人才培训的人员统计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的牵头发放工作。
(三)区教育局要牵头会同区劳动保障局、农业局、人事局确定教育培训机构,落实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作出服务承诺,确保教育培训质量;要共同做好消费券使用的培训、指导工作,落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使用的公告、公示工作,确保教育培训消费券的顺利使用。
(四)区贸易局要落实社会消费券使用的特约商户和商户优惠标准,做好消费券使用单位培训和指导工作,做好消费券的公告、公示工作,确保发放的消费券顺利投入使用。
(五)区风景旅游局要做好旅游消费券的发放工作,确保旅游消费点的价格优惠和服务质量,并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旅游消费券的兑付工作。
(六)区公安分局、工商余杭分局、物价局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消费券在发放、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严禁倒卖、套现、造假。
(七)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新闻传媒中心、区广播电视台要做好消费券发放使用的宣传工作。
(八)区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各类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的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