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三十八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余杭区行业龙头(标杆)
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规划纲要(2010—2015年)》(区委〔2009〕78号)精神,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积极发挥行业龙头(标杆)企业(指工业企业,下同)在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做精做强余杭工业过程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我区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构建余杭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相结合,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突出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带动作用,集中力量培育一大批效益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核心技术和拳头产品的行业龙头(标杆)企业,使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在构建余杭现代产业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我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带动相结合。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纲要,着力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基础优势的行业龙头(标杆)企业,使之在发展方式与核心竞争力上取得突破;以其带动作用,推动全区重点行业创新发展和协同发展。
(二)坚持做强主业与做大规模相结合。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为重点,既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做强主业,又积极支持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增强资本实力、做大经营规模,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分类指导与动态管理相结合。根据产业、行业、企业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类型,科学设置培育目标,实施分类指导,对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的行业龙头(标杆)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同时,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实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引导企业不断实现阶段性发展目标。
三、培育条件和范围
(一)培育条件
列入培育扶持范围的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余杭注册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原则上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分别在1亿元和200万元以上,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有科学、系统的发展规划;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主要经济指标、能耗指标和污染控制水平居省内同行先进水平,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和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培育范围
企业的主打产品在省内行业排名前三位或全国前十位,能发挥良好的龙头示范带动作用,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优先列入。
(三)对象认定
年初由区经发局根据培育条件和范围,在全区现有企业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的拟培育对象向社会公布,经3-6个月的社会公示后,再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按照培育条件和范围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者,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即被认定为行业龙头(标杆)培育对象。
四、行动措施
(一)支持创新投入,提高创新能力。鼓励支持行业龙头(标杆)企业整合优化资源要素,提高产业带动力。鼓励支持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巩固提升技术和市场优势,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行业龙头(标杆)企业。鼓励引导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优先推荐行业龙头(标杆)企业申报国家、省和市级重点项目、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各类“中心”和“基地”,并对相关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资助和经费支持。鼓励行业龙头(标杆)企业申报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行业龙头(标杆)企业优先申报或列为杭州市、余杭区专利试点企业,并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二)支持资本运营,实现规模扩张。鼓励行业龙头(标杆)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形式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鼓励支持企业上市,对上市培育对象加强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企业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各种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支持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积极组织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参加银企对接并进行重点推荐,鼓励金融机构对行业龙头(标杆)企业信贷需求进行优先安排、重点支持,扩大企业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三)支持品牌提升,树立信用形象。引导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的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企业争创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支持企业加大标准引进和应用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国家“C标”确认,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支持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强化信用管理,提高综合信用等级,树立信用形象。努力营造规范的经济秩序、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在国内外树立良好信用形象。
(四)支持国际合作,拓展发展空间。鼓励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贸易、劳务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制造中心和营销中心。积极组织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参加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并按有关政策给予参展场租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信用等级高、出口创汇达一定规模的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出口信用保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招商引资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为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牵线搭桥,加强我区行业龙头(标杆)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的战略合作。
(五)支持人才引育,提高企业素质。鼓励支持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加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高级技术职称、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工人技师)的引进、培训。组织开展专场人才招聘会,为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引进人才搭建桥梁和平台。建立人才信息库,对行业龙头(标杆)企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安家和就学等工作。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专项住房,给予优先安排。进一步提高企业家队伍素质,对有突出贡献的行业龙头(标杆)企业经营者定期组织表彰活动。举办高级研修班和各类培训,优先组织行业龙头(标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参加。深入实施区专家组成员对接服务,以集中走访和日常工作结合形式,开展“专家进企业”等活动,帮助企业和相关专家科技活动对接。
(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管理创新。支持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科学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加快实现管理现代化,组织引导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实施“企业上网”工程,优先支持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行业龙头(标杆)企业推行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资源管理(CRM)、业务流程再造(BPR)等项目,实现资源的优化和管理的创新。
五、激励政策
(一)每个经认定的行业龙头(标杆)培育对象企业,奖励启动培育资金30万元。
(二)经认定的行业龙头(标杆)培育对象企业,在企业制订中长期战略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提出需要政府扶持的相关要求,区政府将根据其规划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整合和创新现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再给予量身订制培育政策。
(三)列入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按《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可优先获得人才房认购资格,培育企业内的职工符合《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区内人才房政策规定购买条件的,购房个人可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汇总后向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递交申请,由所在镇乡、街道、开发进行初审后报送区住房保障办,经区解决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购买。
六、培育对象享受政策范围
(一)行业龙头(标杆)企业组建集团的,包括集团公司及其集团控股子企业可合并享受扶持政策。其中控股子企业,须为集团公司对注册在余杭的子企业具有控制权的,方可列入集团公司的合并享受政策范围,具体包括如下。
1.集团公司法人资本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2.集团公司法人资本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注册在余杭区以外的集团公司在余杭兴办多个企业的,且注册在外地的集团公司对注册在余杭的子企业控股情况具有上述1、2两种情形之一的,多个企业可由集团提出申请,参照注册在余杭的集团公司,合并享受培育政策,并积极争取该企业集团总部落户余杭。
本意见施行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的有关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培育政策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