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三十八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余杭区成长型优势
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强化现代工业产业体系构建,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成长型优势企业,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培育企业的条件
1.在余杭区境内依法注册、销售收入500万元-3亿元、生产经营满2年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2.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产品和生产工艺为现行我区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同时符合区域产业布局定位;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必须同比增长,节能减排达标;
4.列入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及其控股的中小企业不重复列入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对象。
二、成长型优势企业评定办法
(一)评定指标
以做强做优、发展速度、发展后劲等为主体指标,创新能力为附加指标,对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培育对象。
(二)评定依据
1.主体指标
评价设基本分为100分,每个指标的最高得分以基本分的2倍为限,最低分为零分。每个考核项目的具体标准如下:
(1)做强做优(基本分40分)
销售收入(基本分20分),每实现销售收入750万元为1分;
实缴税金(基本分20分),每实缴税金10万元为1分。
(2)发展速度(基本分40分)
销售收入增幅(基本分20分),比上年每增长1%得1分。
实缴税金增幅(基本分20分),比上年每增长1%得1分。
(3)发展后劲(基本分20分)
工业生产性投入每100万元得1分。
2.附加指标
(1)拥有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中心的加30分,省级加20分,市级加10分,就高加分,不重复计算。
(2)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及以上的加20分,市级加10分,就高加分,不重复计算。
对列入“1356”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的工业企业,若上年度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均增长的,可以优先列入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对象。
(三)培育企业确定
1.按2009年度相关指标进行考核,首年确定200家企业为培育对象,实施优胜劣汰、动态培育。
2.每年对已列入培育的对象进行评价,凡销售收入、实缴税金连续两年同比下降或当年节能减排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培育资格。
3.次年起每年年初对未列入培育的企业,按上述评定办法再组织申报评定,凡达到首年第200位培育企业评定得分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增补。
三、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填写《余杭区成长型优势企业培育申报表》。申报表各项资料要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培育资格。申报表经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一式两份报区经发局。
2.由区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工作。
四、激励政策
1.在培育期实施的生产性投资项目,财政资助比例追加3个百分点。
2.培育企业在生产要素保障、相关培训及其它转型升级方面需政府提供的帮助,给予优先安排。
3.每年在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增幅20%以上的培育企业中,根据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增幅(两者权重各50%)评选出占培育企业总数10%的企业,确定为“余杭区最具成长型优势企业”,并给予前10家企业每家20万元的奖励,其余每家10万元的奖励。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成长型企业相关培育政策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