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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用房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深化社区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建设步伐,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落实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地解决社区用房问题。采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资源共享、社会资助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快社区硬件建设,落实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实现集中、达标的目的。
  二、功能配置
  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落实社区用房是社区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社区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用房的产权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社区配套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社区用房的维修、改造由其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基本标准
  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标准配备。所有城市社区服务中心按达标建设要求,即管理、服务和活动用房达到600平方米以上,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即“一门式”服务大厅不少于50平方米。社区用房规划必须集中在一楼和二楼,并且在一个地方设置,不得将社区用房安排在住宅小区围墙内。
  四、方法措施
  1.加强城市社区用房规划。现城市社区(包括撤村建居社区和新建住宅建立的社区)要严格按照1000—3000户左右规模的要求设置。各街道、镇乡要按照功能完善、便于服务与管理的要求,并充分结合社区布局现状,抓紧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社区(撤村建居社区、新建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等服务设施规划,确保本辖区范围内社区管理无“空隙”、新建住宅无“飞地托管”现象,通过提前规划,确保落实社区用房。
  2.规范提供社区用房协议。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拔前,由镇乡、街道根据社区用房规划,就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提出书面意见,由规划部门明确后,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拔的前置条件之一。新开发小区在规划审批前,镇乡、街道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提供社区用房的“协议书”,就社区用房的规模、位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由镇乡、街道明确所属社区(或拟新建社区)管辖;该区域的社区用房已达标的,则由开发商提供货币化安置“协议书”。上述“协议书”报区城乡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 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上标明,镇乡、街道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3.整合社区资源实现达标。结合社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整合社区办公用房资源,推行“一门式”服务大厅,提倡“一室多用”,提高社区设施的使用效率。对借用、过于零散、面积过小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用房,在确保社区用房总面积达标的基础上,可通过置换、换租或新建等方式调整。对于城市社区服务中心600平方米的达标建设要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整:一是如房产商提供的社区用房不规范或者面积不足600平方米的,由镇乡、街道统筹协调,提出整合置换方案;二是新建小区所在社区已经落实规范的社区用房,该新建小区不再安排社区用房,由开发商提供规定比例面积的折价资金(按该小区平均价,签订《社区配套用房货币化安置协议书》);三是新建小区所在社区未落实规范的社区用房的,由街道、镇乡与建设单位协商,先在社区中心建设区域预留6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除开发商按规定无偿提供的面积外,不足部分由镇乡、街道购买,按《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城乡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08]227号)实行补助;四是对于确需新建社区服务中心设施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所在镇乡、街道提出选址、建设规模等初步意见,由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出具批准文件,报国土余杭分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4.明确产权规范管理使用。镇乡、街道要加强对社区用房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办理所有权证条件的,由镇乡、街道负责向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所有权证的手续,并在取得产权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该用房确权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查询。凡涉及社区建房或社区用房所有权变更的有关规费,区有关部门可免除区本级收费。在完全满足社区目前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需要时,可以将多余用房由所在镇乡、街道统一调剂,按照项目适用、利用充分的原则,由社区开展一些社区服务业项目。
  5.发挥居民自治组织作用。要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三者联动”的管理模式,社区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要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协调处理相关纠纷与矛盾。建立三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征询意见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社情民意分析制度,使社区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五、组织领导
  落实社区用房工作由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区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余杭分局等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大社区用房的解决力度,合理规划、科学调整社区用房布局,明确新建小区所属管辖社区,按规范配置社区用房并及时办理社区用房的产权证书等,确保社区用房规划落实到位。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原《关于切实解决社区用房的通知》(余政办[2005]3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提供社区配套用房协议书样张
2.社区配套用房货币化安置协议书样张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提供社区配套用房协议书(样本,具体由镇乡、街道拟定)

甲方:                        (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房产开发商)
根据余政办[2011]  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开发的          小区社区配套用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开发的              住宅小区        期,共有住户      户,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乙方同意无偿提供给甲方的社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楼层为       ,一楼     平方米,二楼     平方米。
2.甲方待乙方建设完成后拟将在本小区单独建立新建社区,拟新建社区名称为         。
(若小区规模较小,则为:考虑到本小区居民户数量,基本确定本小区属于           社区管辖)。
3.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后,由乙方提供给甲方作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4.乙方社区配套用房移交时,由甲方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乙方负责提供办理上述权证所必需的资料。
5.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归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归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分别报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2: 社区配套用房货币化安置协议书(样本,具体由镇乡、街道拟定)

甲方:                        (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房产开发商)
根据余政办[2011]  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开发的          小区社区配套用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开发的                 住宅小区      期,共有住户      户,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乙方同意无偿提供给甲方的社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2.根据社区用房规划和现状,该小区不再安排零星的社区用房,由乙方按该小区平均价提供规定比例面积的折价资金,乙方同意无偿提供给甲方的社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均价为       元/平方米,共计折价资金        万元。
3.考虑到本小区居民户数量,甲方待乙方建设完成后拟将本小区纳入           社区管辖。
4.折价资金由镇乡、街道统筹管理,必须用于社区用房的购买、换租等社区建设事宜。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分别报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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