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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余杭区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建设局、区财政局拟订的《余杭区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已经2011年第1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余杭区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改善物业行业发展环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鼓励物业企业做大做强,培养物业企业优秀人才,创造和谐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现就扶持我区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资金来源和用途

每年由区财政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改善物业行业环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鼓励物业企业做大做强、培养物业企业优秀人才。

二、扶持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农转居公寓及2000年以前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当年经区物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其在我区缴纳综合服务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由区财政通过项目形式予以全额补助。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除经济适用房、农转居公寓及2000年以前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小区外),当年经区物业主管部门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的,按其在我区缴纳综合服务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其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补助比例为100%,考核等级为良好的补助比例为70%,考核等级为合格的补助比例为50%

(三)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物业培训、宣传以及表彰奖励等行业管理活动。

(五)物业服务企业吸纳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人员的,按余劳社〔2009107号文件精神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持证人员在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岗位就业的,按余劳社〔200993号文件精神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七)鼓励物业企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余劳社〔201045号文件精神享受财政补贴。

三、扶持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拨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建设局提交《物业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资格确认表》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区建设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及考核情况进行资格确认。

物业服务企业经区建设局申请资格确认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提交经区建设局确认的《物业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资格确认表》、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住宅类物业税收报表及纳税凭证(或专项审核报告)、有关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

区建设局和区财政局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归口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分管区长审批后,由区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或奖励资金文件。

(二)行业管理专项经费申请程序

区物业主管部门年初制定全年的物业管理培训、宣传以及表彰奖励计划,报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分管区长审批后组织计划实施和经费拨付。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计划适时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宣传以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本实施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关于印发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992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附则

1.物业服务企业一旦退出物业服务的,则不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2.余杭区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考核办法另行修订。

3.本意见自201111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物业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资格确认表

2.物业服务优秀(示范)项目奖励申请资格确认表

 

 

 

附件1:年度物业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资格确认表

 

填表时间:           

公司名称

(盖章)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管辖住宅小区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所在地

项目面积

(平方米)

考核情况

 

 

 

 

 

 

 

 

 

 

 

 

 

 

 

 

 

 

 

 

 

 

 

 

 

 

 

 

 

 

 

 

 

 

 

 

 

 

 

 

 

 

 

 

 

 

 

 

 

 

合计面积(平方米)

 

区物业主管部门资格确认意见

 

 

 

                                 (盖章)

         

注:“项目类别”一栏中,填:经济适用房;农转居公寓;2000年以前普通住宅小区;其它普通住宅小区。

“考核情况“一栏中,填:优秀;良好;合格。


附件2:物业服务优秀(示范)项目奖励申请资格确认表

填表时间:           

公司名称

(盖章)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管辖项目

获奖情况

 

项目名称

获奖等级

获奖年度

项目面积

(平方米)

 

 

 

 

 

 

 

 

 

 

 

 

 

 

 

 

合计面积(平方米)

 

区物业主管部门资格确认

意见

 

 

 

 

 

(盖章)

     

注:“获奖等级”一栏中,填:市优秀;省示范;国家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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