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2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等环节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将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其停产、停业;对故意实施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四)完善非法添加案件查办机制。相关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案件线索后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影响重大的案件由公安分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可能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经发、农业、质监、工商和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区周边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的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记录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标签标识使用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严格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规定,根据《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国家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和省卫生厅的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省卫生厅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由省卫生厅向卫生部提出指定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请示。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一旦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区食安办,并由区食安办向市食安办报告。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安委〔2011〕1号)要求规范信息发布工作。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强化诚信自律。经发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要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的行业组织要切实履行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部门要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16号)规定,认真落实本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和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完善食品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并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监管领域内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要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并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告知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高人员素质,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强化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