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经发局拟订的《关于开展工业存量资源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第8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工业存量资源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各类关于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业存量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法对全区存量资源开展专项综合整治,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全区土地、厂房等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步伐。
二、实施范围
(一)闲置土地
1.已批未供:已办理农转用土地,因规划调整、项目未落实等原因造成原批准地块未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的;
2.已供未动: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时间逾期仍未动工的;
3.已建未足:项目竣工生产,但未达到土地招牌挂合同中明确的投资强度和产出要求;
4.长期停工:已动工建设,未按约定时间完工,并停止施工超过6个月。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定,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闲置厂房
1.已建未产:主体厂房竣工验收满半年,但未投产的;
2.已用未足:企业正常生产,但仍有1000平方米(含)以上较大面积闲置厂房的;
3. 已租未批:租用厂房擅自经营,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企业;
(四)未属地企业
占用我区资源要素,但企业注册地在余杭区外,销售收入、税收申报等未申报在我区的企业。
(五)落后产能
1.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余杭区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已经停产或半停产企业;
2.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余杭区相关产业政策规定,限期淘汰的企业。
三、主要途径
(一)专项清理:按照《关于加快处理农转用批而未供土地提供供地率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09]245号)的要求,加大对已批未供土地的清理,加大供地力度;
(二)集约利用:引导、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进新项目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引导转型:引导落后产能企业,退出“两高一低”行业,提升产业层次。
(四)集中招商:加大对闲置标准厂房的统筹力度,按产业集聚的要求,以标准厂房专题招商引资,使存量资源迅速变增量;
(五)兼并重组:引导、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市场行为,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用足用好闲置资源;
(六)政府回购:鼓励镇乡(街道)、开发区对空置土地实行回购,对回购的土地根据所在区域的产业定位进行招商引资;
(七)综合执法:开展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企业以及未属地企业的综合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土地利用、企业经营;
(八)强制淘汰:加大对限期不实施或无法转型升级的落后产能企业的关停力度。
四、机制与措施
(一)加大对闲置资源企业的查处力度
1.对已缴清土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但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
2.对限期不整改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经发、环保、安监、劳保和消防等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测、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依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二)加大对未履行土地招牌挂合同约定企业的处置力度
1.不受理新上项目(利用存量的项目除外),不得再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
2.不享受区级各类扶持奖励政策,不予评先评优;
3.不受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各类资质认定;
4.在能源资源供应紧张时期首先对其实施减量、限量和停供。
(三)鼓励企业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
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获得存量资源进行项目建设,按“零土地技改”工业生产性项目兑现财政资助政策。
(四)加大闲置厂房招商力度
1.建立闲置厂房台帐,逐处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案;
2.以优质闲置厂房进行组合招商,强化集群集聚;
3.根据项目业主意愿,推荐优质存量厂房,加快优质储备项目落地。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对符合全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通过股权收购、债务重组、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经盘活存量领导小组批准后,将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兼并企业。
(六)鼓励镇乡(街道)、开发区加大盘活存量力度
1.加大对已批未供土地的清理力度,对未完成征地拆迁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做地主体要抓紧征迁力度,对征迁已完成的,应尽快供地或者调整给其他已基本成熟的企业;
2.鼓励镇乡(街道)、开发区按照评估价格回购空置土地及闲置厂房,对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引进重大投资项目的,参照重大工业项目推进财政扶持政策执行;
3.将盘活存量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开发区综合考评体系,对盘活存量达到100亩的镇乡(街道)、开发区,在符合国土、规划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安排用地指标时给予优先考虑。
(七)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开展针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企业以及未属地企业的综合执法行动,区城管执法局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企业作为执法重点,发改、经发、国税、财政(地税)、国土、建设(规划)、防违控违、环保、安监、工商、质监和消防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监测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或补办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八)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1.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每年排定一批落后产能企业,予以淘汰;
2.加强要素限制,充分发挥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等手段实施惩罚性价格,提高能耗限额标,限制排污指标;
3.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新上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质量、技术、规模等方面的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班子,加强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发改、经发、财政(地税)、国税、环保、外经、科技、国土、建设(规划)、安监、工商、质监、城管执法、防违控违、消防、劳保、统计、考评办等部门组成的盘活存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发局,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具体分工详见附件)。
(二)调查摸底,确定名单。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建立本辖区内存量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在2011年7月底前对辖区内企业按要求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存量土地、厂房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提出需盘活企业、项目名单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相关职能部门。
(三)严格执法,狠抓落实。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深入细致地落实各项工作,认真研究本辖区用地现状,查找土地闲置、低效利用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盘活存量土地的措施;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各自职能,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加大对工作目标中确定的企业排查、执法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
(四)完善制度,跟踪督查。将盘活存量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开发区年度考核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机制、工作督查制度,每季度通过专题协调、情况通报、交流学习、指导督查等形式,动态了解、跟踪督促各单位工作。
附件:余杭区盘活存量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余杭区盘活存量工作职责分工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存量土地、厂房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并报区盘活存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镇乡(街道)和余杭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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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出全区盘活存量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镇乡、街道和余杭经济开发区 | 区经发局、国土余杭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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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下达的盘活存量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具体企业 | 各镇乡(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 | 区经发局、国土余杭分局 |
4 | 严格新增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避免新增存量资源 | 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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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大对已批未供土地的清理力度 | 国土余杭分局、区经发局、各镇乡(街道)和余杭经济开发区 | 区发改局、区劳保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 |
6 | 加大闲置厂房招商力度,强化集群集聚 | 区外经局 | 区经发局 |
7 |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盘活存量 | 区经发局、区财政(地税)局、国土余杭分局 | 区建设局、工商余杭分局等部门 |
8 | 对闲置土地实行回购,引入优质项目 | 各镇乡(街道)和余杭经济开发区 | 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外经局 |
9 | 对闲置资源企业取消各类优惠扶持政策享受 | 区经发局 | 区发改局、区外经局、区科技局等部门 |
10 | 开展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企业以及未属地企业综合执法检查 | 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国土余杭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统计局、区防违控违办、工商余杭分局、区国税局、区财政(地税)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质监余杭分局、消防大队、各镇乡(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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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按期完成盘活存量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新增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 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区环保局、区建设(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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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大对盘活存量的财政支持力度 | 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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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盘活存量达到100亩的镇乡街道、开发区,在符合国土、规划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安排用地指标时给予优先考虑 | 国土余杭分局、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区建设(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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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各地盘活存量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报区政府。 | 区经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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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瞒报、谎报盘活存量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在年度综合考评中给予相应扣分 | 区考评办、区经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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