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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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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资源配置,提高原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养老待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转保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保后个人账户按《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0]35号)规定进行调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原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保后按《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0]35号)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若重新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原待遇标准的,按新待遇标准发放;低于原待遇标准的,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30元,由个人账户列支。其中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转保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有关待遇按本通知调整。
  三、原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保后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仍按《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2007]115号)规定处理,其中对个人账户余额小于死亡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0个月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四、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有关待遇也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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