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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乡党委、政府,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

 

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的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区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1〕90号)的精神,现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的范围和对象
  1.本办法鼓励并进行财政补助的公共文化项目指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非国有资本兴办,向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项目。
  2.本办法鼓励和支持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文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符合我区文化事业发展政策。
  3.鼓励和支持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项目具体主要有:
(1)在余杭区域内建设民办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大剧院、文化艺术中心、音乐厅、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文体场馆或文化设施;
(2)在余杭区域内经营上述文化场馆和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营;
(3)上述文化场馆和设施举办或承办公益性活动和展览。
  二、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的优惠措施
  1.将鼓励和引导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建设项目列入我区城乡建设规划,列入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2.扩大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文化的渠道和领域,对于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文化艺术场馆等领域和行业,根据项目需要,在审批时可进入绿色通道或进行审批代办;
  3.对于民间资本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所需土地优先供给,在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4.对符合要求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项目进行资金补助;
  5.对于社会力量捐助公共文化设施和活动的,其捐赠额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
  6.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场馆吸收的专业人才,按照国有相应场馆的有关政策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一定数量的参观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的补助标准
  1.场馆建设补助标准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设施设备和展品)的博物馆、图书馆、大剧院、文化艺术中心、音乐厅、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区财政按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以上标准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设施设备)的体育馆、游泳馆等,区财政按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以上标准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场馆运行经费及活动展览补助标准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项目申请运行经费和举办活动和展览的补助,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与区文广新闻出版局综合该文化项目服务质量、社会效益以及公众反响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该文化项目所需总运营费用和举办活动展览总支出的50%。
  四、明确申请财政补助的程序
  1.场馆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社会力量兴办的文体场馆在开工建设前向区文广新闻出版局递交有关建设情况的报告,区文广新闻出版局根据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指导和检查,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向区文广新闻出版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建设局提出会审意见后,报区政府核定批准。补助资金于次年开始分2年核拨到位。
  2.运行补助经费和活动展览补助的申请程序
  需补助的文体场馆每年年底前向区文广新闻出版局报送资金补助申请。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经书面审查和实地察看后,综合评定其当年业绩并确定其补助金额。次年将补助资金核拨到受补助的场馆。
  凡社会力量兴办的文体场馆举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展览,在正式举办前半个月内将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情况书面报送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备案。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和财政局进行实地勘查,并将核对情况记录在案。活动结束后,经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按照活动规模和反响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核拨相关补助经费。
  五、明确申请财政补助的有关要求
  1.申请资金补助应当具备相应主体条件
  申请的主体应当成立相应的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与场馆功能相适应的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如博物馆应设有展厅和相应展品,图书馆应设有图书阅览室和一定数量的图书等;具有必要的运营经费;具有场馆相符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
  2.申请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等机构证明;馆舍所有权或使用证明;资金来源或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建筑面积和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其他需提交材料。
  (2)申请运行补助资金以及活动展览补助
  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馆舍所有权和使用证明;财税部门认可的相关财务报表;正常运营证明;一年运行情况总结;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活动和展览补助的场馆在活动前需上报活动方案,包括参与人数、举办地点、活动内容、安保方案、资金预算等;活动结束后要上报活动总结及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3.其他要求
  (1)申请财政补助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场馆应按照《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按时年检,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2)申请财政补助的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如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将收回其获得的各类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明确社会力量兴办文化的监督管理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财政局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文化的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加强指导、严格审核,认真检查,在努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文化的同时,引导好民营文化,规范操作、科学管理,使之成为服务百姓、服务社会的重要力量。
  七、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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