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文创办拟定的《关于鼓励影视、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2011年第4次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鼓励影视、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综合示范区”,促进影视、动漫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统筹扶持政策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意见》(余政办〔2010〕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影视、动漫产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资金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区财政每年在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影视、动漫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鼓励和扶持影视、动漫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影视、动漫作品创作以及对影视、动漫企业的培育、项目的推进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资助、奖励等。
二、扶持项目
对企业申报的影视、动漫项目,经综合考评后列入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确定为重点扶持的项目,最高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确定为一般扶持的项目,最高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期拨付总资助额的40%,另60%的余款经审计合格后拨付。
三、播映奖励
1. 凡在本区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播映的原创电影,在全国院线上映首轮票房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出品方10万元;首轮票房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出品方50万元,原创三维电影在此基础上加倍奖励。
2.凡在本区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二十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下同),在中央一套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在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凡在本区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原创电视动画片,在中央台、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原创三维动画片在此基础上加倍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台、上星频道其他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800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省级、市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500元,其他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经国家广电总局和世界动画学会认定)黄金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1500元,其他时段播出的,每分钟奖励12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动画、电视连续剧在多个台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5.电影、电视连续剧及动画作品能结合我区风俗、文化或自然风光,并起到较好的宣传和推广作用的,经专家评定后一次性奖励20—200万元。
四、发行奖励
1.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应用于手机平台的原创动漫、影视、游戏作品,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精品奖励
1.对公开播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动漫游戏,在国际上获得权威大奖的以及在国内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类奖项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30万、10万元。
2.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销售奖励
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游戏产品,年销售总额在2000—5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给予奖励。其中,年境外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销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演出补助
发展我区动漫舞台剧,鼓励儿童剧、青春剧等艺术形式向动漫化、多媒体化方向延伸。对在社会上获得良好演出效果的动漫舞台剧(节)目,给予出品方每场次3000—5000元的补贴。
八、人才建设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引进国内外影视、动漫产业人才,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创办影视、动漫企业,具体按照我区“千人计划”、“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办法”等政策的规定执行。
九、融资担保
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影视、动漫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投向影视、动漫企业,鼓励我区影视、动漫企业上市。具体按照我区“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促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等政策执行。
十、总部企业奖励
入驻我区的影视、动漫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具体按照我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配套资金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影视、动漫产业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如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配套;如该项目已获得区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视作抵扣相应配套数额,抵扣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
十二、附则
1.本意见所需的财政扶持资金,除文中已明确资金来源之外,均在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2.本意见中所指的影视、动漫产品,需在我区申报、并经国家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如影视、动漫产品属联合投资拍摄、制作的,申报企业必须是该影视、动漫产品的主要投资人或第一投资人。
3.新设企业从设立年度起,五年内对其全部奖励(资助)额度以其五年内实际对区本级财政贡献总额为限;以后年度对其奖励额度以其当年度对区本级财政贡献总额为限。
4.企业迁出余杭区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5.本意见中企业或影视、动漫作品是否达到有关奖励、补助的条件均由区文创办负责认定、审核。
6.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国家和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7.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文创办、财政局、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