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正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安委〔2011〕6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区安委会制订的《杭州市余杭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由区安委办牵头做好方案实施的组织、督导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杭州市余杭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安委〔20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在全区立即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通知》,以及全省开展“一打三整治”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道路交通领域:重点打击驾驶人酒后驾车、客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驾驶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无证营运、无证维修、无证驾培。
  2.消防领域:重点打击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违章搭建;在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建设工程使用前未经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
  3.建设工程领域:重点打击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
  4.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未经“三同时”审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持证上岗;涉及化工管线和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非法违法充装、检验和供应“螺丝瓶”等。
  5.烟花爆竹行业:重点打击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储存危及公共安全;超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等。
  6.矿山领域:重点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未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和生产;查处露天矿山未实行自上而下开采,采剥工作面形成一面坡、伞檐、阴山坎和危岩等不稳定岩体等问题。
  7.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和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
  8.机械制造行业:重点打击冲压、剪切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铸造、锻造设备等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备、电焊机、手动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等未设置漏电保护;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未设置限位连锁等安全装置,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9.冶金行业:重点打击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等。
  三、方法步骤 
  “打非”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9日—5月11日)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重点行业(领域)“打非”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结合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整治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较大重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实施方案,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舆论氛围。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重点行业(领域)“打非”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职,积极做好“打非”有关工作。正式行文后的实施方案于5月12日前通过区政务平台发文系统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全监管局)。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12日—6月15日)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重点行业(领域)“打非”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点行业(领域)的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重点行业(领域)“打非”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6月16日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打非”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组织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重点行业(领域)打非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重点行业(领域)“打非”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打非”专项行动的合力;对打击不力,造成事故多发或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对“打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或由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应立即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要迅速形成联合执法机制。区级有关部门“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分工如下: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机械制造、冶金等行业(领域)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国土余杭分局、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质监余杭分局。
  2.道路交通领域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安全监管局。
  3.消防领域由区消防大队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工商余杭分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建设局。
  4.建设工程领域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林水局、区供电局、区监察局。
  5.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由区贸易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公安分局。
  区安委会办公室将结合实施方案的阶段要求,对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重点行业(领域)“打非”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请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重点行业(领域)“打非”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和填报《余杭区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于6月30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9183990,86144989(传真)。

  附件:余杭区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

            余杭区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盖章):                           2011       

行业

领域

检查

企业

(家)

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条)

经济

处罚

(万元)

停产

整顿

(家)

关闭

取缔

(家)

经济

处罚

(家)

追究行政责任(人)

追究刑事责任(人)

道路交通

 

 

 

 

 

 

 

 

消防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矿山

 

 

 

 

 

 

 

 

机械制造

 

 

 

 

 

 

 

 

民用爆炸品

 

 

 

 

 

 

 

 

冶金

 

 

 

 

 

 

 

 

建设

工程

 

 

 

检查

工地(个)

企业资质处罚(家)

个人资格处罚(人)

信用

扣分

清出或限制市场行为

 

 

 

家次

人次

家次

人次

 

 

 

 

其他行业

领域

 

 

 

 

 

 

 

 

    注: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打非”专项行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区各相关部门负责重点行业(领域)内“打非”专项行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314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