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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余杭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与《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区饮用水源保护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从水源地取水量和水资源情况看,苕溪流域是我区唯一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我区水务公司日均供水55万吨(含杭州市给水),日均取水41万吨,杭州市祥符水厂日均取水25万吨,总取水量达66万吨/日,服务人口超200万人;近几年苕溪水量不足,流量日益减缓,枯水期流量大多在1~3 m3/s,仅靠苕溪上游来水,已无法保证下游现有的两个大型取水口约6.5 m3/s 流量的取水量,;三白潭备用水源虽已通过达标验收,但受库容限制,只能取水3天左右,无法长时间正常取水;喜庵港备用水源尚未通过达标验收,不能使用。从水源地水质情况看,目前苕溪流域水质基本保持Ⅲ类水要求,但按饮用水源29项指标评价,取水口达标率还较低;三白潭备用水源地水质虽达到Ⅲ类水要求,但奉口下游杭宁高速桥下水质为Ⅳ类水;喜庵港备用水源地水质为Ⅳ类-劣Ⅴ类。从水源地污染源情况看,因我区特定的地理位置,苕溪水质受境内和周边地区工业、农业、生活和航运等诸多污染源影响,同时上游来水污染和下游太湖倒灌水污染也影响较大。从水源地突发性事故看,近几年东苕溪奉口区域短时间的水质超标事件及污染事故呈增多趋势,且日趋严重。太湖水蓝藻倒灌事件、锰超标事件、氨氮超标事件均对我区饮用水源地安全构成较大威胁。从发展趋势看,我区仁和水厂正在建设,将在奉口下游日均取水40万吨(今年底建成一期20万吨),德清县在东苕溪奉口下游日均取水5万吨,湖州市正在扩建水厂将加大取水量,桐乡市也拟建水厂从东苕溪日均取水10万吨,届时总取水量将超130万吨/日,倒灌问题和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将更为突出。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是贯彻落实民主民生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严峻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配合、加大投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管、严治、严保护,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苕溪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和三白潭、喜庵港、闲林水库等备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强化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饮用水源地安全预警体系,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改善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当地政府为主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饮用水源保护的责任,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具体为:
  1.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全面调查、清理,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屠宰场、农家乐、码头、网箱养殖等实施关停或搬迁,二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屠宰场、农家乐、畜禽养殖场等实施综合整治,取缔直接排放的废水排污口,废水无法纳管的,则实施关停或搬迁。
  2.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区域截污纳管全覆盖和沿线500米范围内畜禽全面“禁养”(中、北苕溪干流及上游太平溪、鸬鸟溪、黄湖溪、百丈溪两侧200-500米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除外)、500米—1000米范围内全部实施限期治理(含中、北苕溪干流及上游太平溪、鸬鸟溪、黄湖溪、百丈溪两侧200-500米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达不到要求的限期关停或搬迁。
  3.苕溪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三白潭备用水源地和喜庵港备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功能区水质标准。
  4.奉口上牵埠船闸采用通闸、套闸结合的方式运行,每年枯水期特别是运河水位高于苕溪水位时阶段性封航,争取实现永久性“封航”。苕溪主干流力争实现“禁航”。
  5.完善饮用水源地安全预警体系,整合资源,科学布局,自动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加强。
  三、明确保护范围,落实工作举措
  根据省、市关于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和杭州市闲林水库备用水源创建等文件精神,我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区域很广,主要河流水系为东苕溪、南苕溪、北苕溪、中苕溪干流,北苕溪支流百丈溪、鸬鸟溪、黄湖溪,四岭水库、仙佰坑水库、三白潭、喜庵港、西塘河和闲林水库。具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范围、起始终止断面、水域陆域纵深范围和水质目标详见附件1(闲林水库保护区划范围待杭州市明确)。
  按照以上水源保护区划范围,各地各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和区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认真履职,依法落实以下工作举措:
  (一)严格控制项目审批
  严格执行余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在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备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如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该项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环保局、林水局、经发局、农业局、建设局(规划分局)、风景旅游局、国土余杭分局、工商余杭分局、区城建集团(水务公司)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
  (二)深化工业污染整治
  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工业和矿山企业监管和治理力度,完成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调查清理、对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和近远期无法纳管工业企业实施关停搬迁,取缔排污口。
  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区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局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具体由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组织实施。
  (三)加快生活污染治理
  1.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的截污纳管率,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保护区域截污纳管全覆盖。
  该项工作由区建设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局、林水局、国土余杭分局、财政局、区城建集团(水务公司)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确实难以实施纳管的西部山区分散农居,合理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的“农家乐”按照水源地保护的要求实施整治。
  该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局、国土余杭分局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具体组织实施。
  3.加强饮用水源、备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屠宰场的整合治理,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屠宰场、废品收购点等。
  该项工作由区贸易局牵头,区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4.完善“户集、村(社区)收、镇中转、区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体系,落实长效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垃圾无害化处置率98%以上。
  该项工作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配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实施。
  (四)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1.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按照“禁养区”、“限养区”的污染防治要求,加大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搬迁,东苕溪、南苕溪、四岭水库、仙佰坑水库、三白潭、喜庵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畜禽全面“禁养”,北苕溪、中苕溪、百丈溪、鸬鸟溪、太平溪、黄湖溪干流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畜禽全面“禁养”;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保护区域沿线两侧500米~1000米范围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整合治理,在此范围内不得新、扩、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除根据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需要,按规定批准的新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外),在此范围内未达标的养殖场(含中、北苕溪干流及上游太平溪、鸬鸟溪、黄湖溪、百丈溪两侧200-500米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全部实施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要求的限期关停或搬迁。二级保护区内不设排污口。
该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区林水局、环保局、工商余杭分局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具体组织实施。
  2.积极推行生态型、健康型水产养殖模式,禁止在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在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禁止养殖需投加饵料的水产,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该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区林水局、环保局、工商余杭分局、区农林集团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实施“肥药双控”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有机肥应用,减少农药施用量,优化肥料配比和农药结构,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耕地化肥施用强度控制在250公斤/公顷以内,耕地农药施用强度控制在3.5公斤/公顷以内,瓶窑组团各镇乡“肥药双控”实施率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率达到100%。
该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具体组织实施。
  (五)加强航运污染控制
  严把船舶年审防污染检验关,把船舶防污染设施配备作为船舶年审检验的前置条件,同时监督检查船舶油水分离设施的运转情况,及时组织清运;饮用水源、备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泊船。加强对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的管理,危化品等有毒有害物资船只不准进入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备用水源地主要跨越桥梁两侧和干流进出口设立危化品运输车辆和船舶行驶警示标志。奉口上牵埠船闸采用通闸、套闸结合的方式运行,每年枯水期特别是运河水位高于苕溪水位时实施阶段性封航,争取实现永久性“封航”。奉口取水口上游的德清县三合--獐山的北窑河公路桥禁止危化品的运输车辆通行。逐步淘汰集中式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苕溪禁航计划,争取实现苕溪主干流禁航。
  该项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六)加强水土保持和整治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对水源区内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实施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制定河道整治清淤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做好河道保洁工作。完成三白潭备用水源地水闸和闸站建设,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禁止或限制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该项工作由区林水局牵头,区农业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国土余杭分局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七)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
  1.每月开展一次以上水环境执法监察,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督查和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该项工作由区林水局牵头,区风景旅游局、城管执法局、城建集团(水务公司)配合实施。
  2.开展饮用水源、备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完成三白潭备用水源地、西塘河备用水源地和闲林水库备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开展喜庵港备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并完成备用水源地达标创建。加强饮用水源、备用水源地各类污染源排查,建立污染源动态档案,并不定期组织对各类污染源进行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有影响水源水质的各类活动及时劝导和制止,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并将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加强对饮用水源取水口保护区的巡查、检查和市、区政府设立标志的管理和巡查。
  该项工作由各属地镇乡(街道、开发区)牵头,区环保局、林水局、农业局等配合,其中饮用水源取水口保护区的巡查、检查和市、区政府设立标志的管理和巡查由区城建集团(水务公司)负责实施。
  (八)加强水质监测预警
  1.完善饮用水源地安全预警体系,整合林水部门的水位、流量、水质站点和环保部门的水质自动监测监控站点资源,科学布局,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测站点建设,资源共享,增强远程实时监控能力。
  该项工作由区林水局和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国土余杭分局、区城建集团(水务公司)、各镇乡(街道、开发区)配合,制定水源地安全预警体系三年建设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力度。区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每月进行一次水质监测,对喜庵港等备用水源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水质监测;区卫生局负责每月对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卫生质量进行一次监督监测;区城建集团(水务公司)负责饮用水源原水的日常监测和备用水源地长效管理,取水口原水每天监测一次,取水口附近原水一周监测一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频次和扩大监测范围,对三白潭等备用水源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水质监测;区林水局负责水源地每月进行一次流量流向监测,实时进行水质监测预警,并合理调度青山水库、水涛庄水库等水资源;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及苕溪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简称区饮水办)负责建立健全突发性饮用水源事件应急预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常用应急救护物资和应急消除污染物资储备和管理。
  该项工作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情况下每月5日前定期向区饮水办上报各类水文、水质监测数据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异常情况下立即向区饮水办反馈突变的水文、水质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等情况,一旦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源地环境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及时提请区政府启动应急工作,各单位按照修订后的《余杭区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对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调整全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及苕溪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环保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府办、区环保、林水、发改、经发、建设(规划)、公安、农业、交通、卫生、城管、药监、安监、财政、旅游、贸易、国土、工商、城建集团(水务公司)、农林集团和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饮水办),设在区环保局,并由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和区林水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乡(街道、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
  区饮水办作为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建设规划,协调、督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开发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协调建立饮用水源地联保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修订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代表区政府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及时掌握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信息,一旦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源事件,影响饮用水安全时,提请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源事件(事故)或其他特殊需要时,区饮水办要临时抽调环保、林水、发改、建设、规划、农业、交通、国土、工商、城建集团(水务公司)等部门精干人员,联合集中办公,协调解决引配水、备用水源启用、船闸关闭、封航以及事件(事故)调查等事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饮用水源保护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二)加大宣传,凝聚合力。饮用水源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区饮水办(区环保局)要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镇乡和单位,每半年或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协调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镇乡和单位要按照工作和管理职责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认真检查梳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存在和曝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报区饮水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树立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和自觉进行保护的意识,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投入,落实措施。各部门、镇乡和单位要按照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和治理方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大投入,并将项目列入区年度项目安排,同时要用好用足各类专项资金,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支持。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日常协调、督查、迎检等工作,并增加年度保护资金,加大对瓶窑组团和其他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镇乡的资金扶持力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四)加强联动,区域共保。区饮水办(区环保局)要加强与省、市环保部门和周边德清、临安、安吉等地的沟通与协调,建立饮用水源地区域联动机制,在联合监察、监测和基础设施建设及项目审批等方面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在突发性饮用水源事故发生时形成内外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环境共保。
  (五)健全制度,强化考核。落实供水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责任制和重大事件报告、处理制度,区效能考评办要将水源地保护工作作为加分项目纳入区综合考评,形成科学有效的评价和督查考核体系。区饮水办要会同区效能考评办加大督查进行年度考核,区政府将对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对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饮用水源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予以行政问责。

  附件:1. 余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方案
           2. 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及苕溪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1                     余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方案

水厂序号

水厂名称

地名

水系

河湖名

水环境功能区名称

范围

水域长度

km

目标水质

起始断面

终止断面

1

獐山水厂(临平-塘栖供水工程)

奉口

苕溪

东苕溪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上纤埠

北窑坞

4

陆域:沿岸纵深500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北窑坞

杭宁高速下游1000

陆域:沿岸纵深200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杭宁高速下游1000

劳家陡门

陆域:沿岸纵深500

2

瓶窑水厂

羊山

苕溪

东苕溪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余杭镇

汤湾渡口

47

陆域:沿岸纵深500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汤湾渡口

瓶窑

陆域:沿岸纵深500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瓶窑

上纤埠

陆域:沿岸纵深500

苕溪

中苕溪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临安-余杭县界

下木桥

陆域:沿岸纵深500

苕溪

北苕溪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四岭水库库尾

羊山湾

陆域:沿岸纵深500

苕溪

北苕溪支流黄湖溪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黄后公路

双溪

陆域:沿岸纵深500

3

余杭水厂

西门桥(备用水源)

苕溪

南苕溪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中洪

余杭镇

 

陆域:南:至泄洪塘坝;北:沿岸纵深500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汪家埠

中洪

陆域:沿岸纵深50

4

运河水厂

杨家墩(备用水源)

杭嘉湖平原河网

喜庵港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博陆

喜庵港

2

陆域:沿河两岸纵深200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五杭大桥

桐乡交界

5

陆域:沿河两岸纵深200

5

径山水厂

四岭水库

苕溪

四岭水库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岭水库全库区

3

陆域:沿岸纵深500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鸬鸟馒头山水库

四岭水库大坝头

3

陆域:沿岸纵深200

6

百丈镇供水工程

百丈镇

苕溪

北苕溪支流百丈溪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半山

木桥头

4

陆域:沿岸纵深500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牙山

半山

1.5

陆域:沿岸纵深200

7

鸬鸟水厂

鸬鸟镇

苕溪

北苕溪支流鸬鸟溪、太平溪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仙佰坑水库全库区

0.8

陆域:沿岸纵深500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安吉山川乡与余杭交界处

仙佰坑水库库头

0.6

陆域:沿岸纵深200

8

杭州市祥符桥水厂

宦塘(备用)

杭嘉湖平原河网

西塘河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星桥

宦塘以南1000

7.2

陆域:沿岸纵深500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宦塘以南1000

上纤埠

6.5

陆域:沿岸纵深500

  注:1、水源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等于水源保护区水域河长;二级水源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还包括相邻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

    2、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于20051212日印发(浙政办发【2005109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于200642日印发(杭政办函【200694号)。


 

附件2:
       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及苕溪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与《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区环保局:对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区饮水办职责,并负责水源保护区划分,每月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工作,对喜庵港等备用水源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水质监测;每月开展一次饮用水源地工业污染源巡查工作,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2.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制定饮用水源地截污纳管专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备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等工作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3.区林水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和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防治水土流失,负责三白潭备用水源地闸站建设;每月开展一次以上水环境执法监察,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督查和处理,禁止或限制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负责制定河道流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做好河道保洁工作;负责每月一次的水文水质监测,并向区饮水办反馈水文水质监测数据等;奉口上牵埠船闸采取通闸、套闸结合的方式运行,每年枯水期特别是运河水位高于苕溪水位时实施阶段性封航;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4.区农业局: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整治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区沿线规定“禁养”范围全部实施“禁养”,并指导与组织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区沿线规定“限养”范围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整合与限期治理,达不到要求的限期关停或搬迁;牵头负责“农家乐”的治理,并做好难以纳管的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农业污染源的巡查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5.区交通局:负责对航运船舶的管理,严把船舶年审防污染检验关,监督检查船舶油水分离设施的运转情况,并及时组织清运;负责对码头的管理和逐步淘汰,做好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泊船工作;负责对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的管理;负责桥梁危化品警示标志的设立;落实枯水期时奉口上牵埠船闸的封航措施,发布封航通告并执行;协调争取上牵埠船闸实现永久性“封航”,力争苕溪实现“禁航”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6.区卫生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并向区饮水办反馈水质监测数据,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7.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8.区贸易局:负责对屠宰场整合治理和取缔废品收购点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9.国土余杭分局:负责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10.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责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等;负责上牵埠船闸关闭封航等维稳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11.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安全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使用、储存的安全管理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12.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风景旅游局、工商余杭分局: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新项目审批,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策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13.区城建集团(水务公司):负责对饮用水源取水口保护区的巡查、检查和市、区政府设立的标志的维护管理,每天巡查一次,对有影响水源水质的各类活动及时劝导和制止;负责饮用水源原水的日常监测和备用水源地长效管理,取水口原水每天监测一次,取水口附近原水一周监测一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频次和扩大监测范围,对三白潭等备用水源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水质监测,及时向区饮水办反馈突变的水质资料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14.区农林集团:负责对涉及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相关污染源整治和水源保护;按照备用水源管理要求,禁止养殖需投加饵料的水产等;负责突发饮用水  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15.沿途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承担辖区饮用水源保护的政府主体责任,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的污染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全面落实饮用水源、备用水源保护区沿线畜禽“禁养”、限期治理和关停搬迁工作;把好招商引资关,加大工业和矿山企业关停搬迁,调整产业结构,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排查及整治工作,建立污染源动态档案;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对各类污染源的巡查工作,对有影响水源水质的各类活动及时劝导和制止;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并将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负责常用应急救护物资和应急消除污染物资储备管理等;负责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职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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