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余杭区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查核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余杭区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查核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余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全面掌握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合理调配总量资源,根据《余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调剂利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余政办〔2009〕327号)和《余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余政办〔2010〕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余杭区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查核定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查核定工作的顺利推进,余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核准,具体工作由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简称区总量办)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及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本次调查核定工作。
二、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余杭区范围内所有废水及废气排放单位,调查的主要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共5项指标。其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本次重点调查对象,具体名单由区总量办制定。
1.列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更新工作名单的工业企业。
2.废水排放量5000吨/年(含)以上或者耗煤量50吨/年(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三、调查核定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本次核定工作包括核定实际年排放量和允许排放量,核定工作结束后,对于实际年排放量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单位,必须采取整改措施削减排放总 量,使其控制在允许排放量范围内。核定结果与总量调剂利用相结合,经核准的各企业总量可作为属地镇乡、街道、开发区今后实施总量替代的来源。
2.统筹确定原则。核定工作要与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收费等相关数据结合,并充分考虑“十二五”减排情况,综合确定允许排放量。
3.促进减排原则。总量核定后不免除企业削减污染物的责任,今后若根据减排需要被列入减排计划的企业,仍要进行主要污染物削减,并重新核定总量。
四、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10年 12月1日-12月15日)。拟订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调查对象名单,对相关工作人员及企业进行培训。
2.核定实际排放量 (2010年 12月16日-2011年1月31日)。结合排污申报及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各企业对2010年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能耗情况进行如实申报,区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现场核定。
3.申报允许排放量(2011年 2月1日- 2月28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本单位环评审批、验收、2010年实际排放量等情况,按规定表式填写总量申报表(见附件),向区总量办申报允许排放总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初步核定(2011年3月1日- 5月15日)。企业申报材料经属地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区总量办核定。区总量办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查,按核定细则(另行制定)核定企业的允许排放总量。
5.媒体公示(2011年5月16日- 6月15日)。区总量办对核定情况进行汇总,反馈给相关企业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对提出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6.核准发布(2011年6月16日- 6月30日)。核准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布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核准意见。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开发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总量核定工作作为今后改善环境质量、落实减排任务、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扎实地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确保总量核定工作顺利完成。
2.科学核定,确保质量。总量核定工作与全区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密切相关,同时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规定制定总量核定细则,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核定细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确保有关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3.建立台帐,长效管理。本次总量核定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开发区要建立总量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总量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今后企业因关停搬迁、污染治理、改扩建等情况而使总量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重新核定。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报表》
附件:
杭州余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盖章)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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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日期 |
| 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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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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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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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纳管 | 是( ),纳入 处理厂 否( ) | |||
2010年 基本情况 | 年总产值 (万元) |
| 年利税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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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量 (吨/年) |
| COD排放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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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排放量 (吨/年) |
| 总磷排放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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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种类 |
| 燃料使用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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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排放量 (吨/年) |
| NOX排放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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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 批情况 | 所有项目均经环评审批 ( ) 部分项目审批、部分项目未审批( ) 从未经过环评审批 ( ) | |||
环评审批日期 |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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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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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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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排放浓度(mg/L) |
| COD排放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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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排放浓度(mg/L) |
| 氨氮排放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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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排放浓度(mg/L) |
| 总磷排放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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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种类 |
| 燃料使用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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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排放量 (吨/年) |
| NOX排放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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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 收情况 | 验收时间 |
| 验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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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的工况负荷 |
| 废水排放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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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排放量 (吨/年) |
| 氨氮排放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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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排放浓度(mg/L) |
| 总磷排放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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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种类 |
| 燃料使用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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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排放量 (吨/年) |
| NOX排放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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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污染物排放指标申报量 | COD(吨/年) |
| 氨氮(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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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磷(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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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吨/年) |
| NOX(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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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依据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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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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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量办核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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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次申报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废气中的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中一项或几项进行申报。
2、环评审批指有涉及技改或污染物排放有变化的最近一次环评审批。
3、申报依据可写:①根据环评,②根据环保竣工验收,③根据2010年排污申报,
④其它,并简要说明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