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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余杭区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科技局拟定的《余杭区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余杭区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意见

  为全面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101]108号)、《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0]27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我区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引导、扶持与服务,培育一批创新制度与体系完善、创新能力强、创新发展水平高、示范作用大的创新型企业队伍;形成政府部门合力支持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机制。到2015年,力争培育区级以上创新型企业100家,其中杭州市级30家,省级10家。
  二、实施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意识与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成为科技研发投入的主体、创新成果应用与转化产业化的主体、科技创新受益的主体。政府充分发挥公共科技资源的引导、激励作用,营造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引导社会资源优先向创新型企业开放、流动、集聚。
  (二)上下联动、部门合力。开展区级创新型企业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市、省、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培育、争创活动,形成国家、省、市、区级创新型企业梯队。区级相关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统筹创新资源,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扶持、管理力度,为创新型企业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形成共同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的合力。
  (三)分批培育、逐级提升。区级创新型企业实行分批培育与认定,在区级创新型企业中择优推荐市、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申报,形成“夯实基础、有序培育、力争上游”的创新型企业争创格局。
  三、企业建设的重点内容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健全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合作,建立联合研究院、实验室、中试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载体,从而形成以技术、产品研发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建立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机制。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核心,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政策,激活人才潜能,提高人才使用绩效,形成与企业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研发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
  (三)建立创新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用足用好国家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各项政策,确保持续增长的科技投入。
  (四)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深入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品牌等工作的机构与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品牌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五)培育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积极探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逐步建立、完善与企业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运行机制。
  大力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创新氛围,提高企业全员的科技素养和创新意识,积极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发明创造等活动,努力争创“学习型企业、知识型职工”,形成“讲科学、重创新”、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企业文化。
  四、扶持措施  
   (一)重点服务。全面落实国家法律、各级各部门有关科技、人才、标准、品牌、税务等方面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区有关部门将创新型企业作为落实相关政策的重点服务对象。
  (二)实行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优先推荐立项。区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申报区级科技、人才、技改、标准、品牌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支持;申报上级相关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
  五、组织实施
  (一)从2010年下半年起,启动余杭区创新型企业的培育与认定管理工作(《余杭区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由区科技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及镇乡(街道),全面开展宣传发动、业务指导、重点服务、认定推荐、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后,年度实行统计报送与总结制度;认定满三年后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评估。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型企业称号并不再享受相应的扶持措施。
  (三)已获上级认定的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纳入区级创新型企业的管理。未获区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原则上不推荐上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建立分管区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余杭分局、质监余杭分局和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余杭区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研究相关扶持政策与措施,解决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着力引导政策、资金、人才、公共服务等创新资源与要素向创新型企业集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二)强化责任。今后五年,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列入镇乡、街道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各镇乡、街道要将引导、扶持、服务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为今后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与扶持、激励政策;各部门要围绕创新型企业建设的内容,根据各自职责,制订本部门的工作方案,落实培育措施与扶持办法,形成配合密切、指导有方、支持有力的机制与推进格局。
  (三)加强宣传。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推广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成功典型与经验,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余杭区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
               余杭区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余杭区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意见》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区创新型企业原则上在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区大企业大集团、区行业龙头企业等创新制度与体系完善、创新能力强、创新发展水平高、示范作用大的企业中推荐,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已建立较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二)建有规范运行的企业研发机构(含技术中心等),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有较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在产品、工艺、营销和组织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创新成效和创新潜力处于区内领先水平。
  (三)拥有较强的创新研发和管理团队,企业自主创新的人事、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完善,工会组织健全,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操作创新、技能创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岗位创新活动,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大专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10%以上。
  (四)具有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切实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财务科目设置规范,研发费用单独建帐核算且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符合以下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
  (五)具备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战略,建立了完善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建设体系。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6项其它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同时还必须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1.拥有1项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2.参与制定1项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或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并报备案;3.拥有1项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
  (六)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区创新型企业:
  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余杭创新型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企业填写《余杭区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
  (二)区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创新型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发文公布。
  第五条 区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实行统计报送与总结制度,认定满三年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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