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正文

关于印发《余杭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Ο一Ο年八月十七日



  余杭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典型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情况交流、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考核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五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应当在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法治意识、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决策机制、严格行政执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和加强行政监督等方面有明确措施和显著效果。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行政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 绩效管理制度;
  (四)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五)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七条  法治意识、宣传与培训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并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三)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的宣传;
  (四)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
  第八条  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制定、修改、废止、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绩效评估工作;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九条  健全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五)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七)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二)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三)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四)依法办理信访案件。 
  第十二条  加强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四)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五)依法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 
  第十三条  激励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作为典型宣传:被市级以上刊物宣传的; 
  (二)获得荣誉称号:被省(市)委、省(市)政府或者国家有关部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考核认定标准见附件一(《余杭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评判标准》)。 
  考核评判标准应根据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和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原则上按年度申报和评定。 
  第十六条  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一)发生领导班子成员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发生在本地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执法方面的徇私枉法案件的。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余杭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二),向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创建单位还须按照创建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考核评判标准,上报创建工作自我评价报告,阐明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开展创建工作优势、创建措施和工作进度计划安排等情况。 
  第十八条  创建单位创建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档案制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十九条  创建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上旬向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当年度本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查申报材料以及年度创建活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制定考核方案,报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结合当年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评验收。
  第二十一条  考评验收工作在加强平时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指导的基础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创建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档案。按照《余杭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评判标准》,查看创建工作相关总结报告、创建活动影像资料、依法行政工作相关资料(文件、材料、台帐、案卷)。
(三)实地走访。必要时走访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听取他们对申报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对按照《余杭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评判标准》考评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申报单位,作为候选名单在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评议决定。评议考核小组对创建单位有关创建工作考核及调查了解和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六)审定批准。对经评议审定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申报单位,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被确定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区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创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由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取消称号,收回奖牌,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
  第二十五条  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宣传先进典型,交流经验,加强创建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第二十六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情况的; 
    (二)国家、省、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抽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较为严重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具体行政行为强烈不满,认为问题比较严重且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发生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认为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接到报告或在考核评审时发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出行政监督建议书,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被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8日印发的《余杭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余杭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评判标准
  附件二:余杭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附件一:

   余杭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评判标准

 

指标

内容

标准分值判定

 

(12)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3)

1、提供成立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的文件,包括成立的时间、人员组成、职责等基本情况以及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的,得2分。

2、提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本年度内具体工作相关记录的,得1分。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5)

1、提供具体的原始会议记录或者文件证明本机关在年初已经对本年度依法行政任务作出部署的,得1分。

2、提供本机关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和集中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原始记录或者材料证明,多于两次(含)的,得1分,少不得分。

3、提供本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文件的,得1分。

4、提供对本年度依法行政任务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记录和监督、检查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办法、结果等,得1分。

5、提供本机关目标考核原始文件,在目标考核指标中依法行政指标占15%以上的,得1分,达不到15%的,不得分。

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1)

提供相关文件,并能严格按照文件实施的,得1分。

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1)

提供就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成效、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向区政府书面总结报告文件的,得1分。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2)

1、提供本机关法制机构建设情况说明,包括机构的设置、职责以及专职人员的配备情况。独立设置法制机构,并有专职人员的,得1分;法制机构与其他处室合署的,得0.5分,从事法制工作的专职人员不明确的,扣0.5分。

2、提供法制机构参与部门决策、应诉、重大涉法案卷处理、法制宣传证明性材料的,得1分。

 

指标

内容

标准分值判定

 

(10)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3)

1、提供党委(组)中心组学法制度的文件,并附上当年中心组学法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等基本情况记录,且每年学法次数不少于4次的,得1分。

2、提供年初制定的年度法制讲座计划文件,并附上按计划实施的历次法制讲座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讲人等具体内容,每年法制讲座(含中层以上干部)不少于2次的,得1分。

3、提供机关办公会议学法制度文件原件,每次学法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基本情况记录,且每年学法次数不低于3次的,得1分。

 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2)

1、提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当年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姓名等基本情况的,得1分。

2、提供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文件,在文件中体现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内容,并严格按照考核和晋升文件的要求实施的,得1分。

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的宣传(2)

提供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宣传机构的名称和年度工作计划,每次宣传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基本情况的,得2分。

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3分)

1、提供全年报送本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信息达到6条的,得2分,少于3条的,不得分。

2、提供本部门报送依法行政方面调研文章达1篇(含)以上的,得1分。

依法制定、修改、废止、发布规范性文件(6)

1、提供本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文件制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得2分。发现违反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扣1分。

2、提供制定规范性文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本资料,包括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对象、采纳与反馈情况说明等,以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记录,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或者文件等,得2分,资料不完整的不得分,发现未广泛听取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过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1分。

3、提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发布的记录,得2分,发现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发布的,扣1分。

 

 

指标

内容

标准分值判定

标(13分)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4分)

1、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的,得2分。

2、没有发生规范性文件被依法撤销、改变的,得2分。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绩效评估工作(2)

提供本年度内对实施满一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每年至少评估一次的,得2分。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1)

提供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记录的,得1分。

15分)

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4)

1、提供根据本机关实际科学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程序及相关制度文件的,得1分。缺一项不得分。

2、提供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卷宗材料的,得2分。经审查没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扣1分。

3、提供本年度内作出的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记录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录文本的,得1分。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2)

1、提供听证记录的,包括听证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参加人员、结果等,得1分。

2、经审查能够严格按照规范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并及时书面告知听证代表,同时听证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得1分,违反上述规定的,扣1分。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2)

提供法律顾问、专家每年参与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记录的,得2分。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1)

提供本年度内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交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记录的,得1分。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做出决策的,扣1分。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2)

提供本年度内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各项重大行政决策记录的,得2分;发现有违反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情形的,每例扣1分。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

1、提供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记录或者报告,有制定文件对此予以规范化、制度化的,得1分。

指标

内容

标准分值判定

健全

决策

机制指标

后评价制度(2)

2、发现不能根据跟踪与反馈报告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应决策记录的,扣1分。

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2)

1、提供规定追究行政决策责任文件的,得1分。

2、对违法或违反政策做出行政决策的相关人员应追究责任而未予追究的,每例扣1分,最多扣2分。

20分)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17)

1、提供本年度内所有执法案件卷宗,经抽样按市统一的案卷评查标准审查,案卷评查得100分的,得3分,达到90分的,得2分,低于90分的,不得分。

2、提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文件,并将此文件予以公布、执行的。得1分。没有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文件规定的,不得分。

3、提供本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的,得1分,没有记录的,扣1分。

4、提供开展行政案卷评查制度文件,本年度内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得2分,没有建立制度或者本年度内未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扣1分。

5、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年检、备案和使用管理工作的,得1分。

6、能够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的,得1分;违反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扣1分。

7、发现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扣2分。

8、拥有与执法内容和执法要求相适应的执法设备的,得1分,执法设备使用中存在公物私用等情况的,扣1分。

9、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的,得5分。发现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每件扣2分。发现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依法告知或剥夺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的,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每件扣2分。

 

指标

内容

标准分值判定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3)

1、提供本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岗位持证情况,证件申领、年检、备案情况)报告的,得1分,发现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扣1分。

2、提供本年度内参加全省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人员名单和成绩,经审查通过率达90%以上的,得1分;60-90%的,不得分;低于60%的,扣1分。

3、提供本年度内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作风建设学习记录的,得1分,没有组织相关活动的,扣1分。

(10)

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2)

1、提供本年度内依法调解的所有案件记录,经审阅发现未制作调解书,每一例扣0.5分,最多扣1分。

2、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的,每一例扣O.5分,最多扣1分。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5)

1、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单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的,得2分。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正当理由而不受理的,扣1分。发生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诉讼被裁判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的,扣1分。

2、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时,认真做好答复等相关工作,未按期递交行政复议书面答辩材料的或对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审查、调查不予积极配合的,扣2

3、自觉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得1分。

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

1、未按《余杭区行政案件应诉办法》的要求执行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的,每件扣0.5分,最多扣1分。

2、未按《余杭区行政案件应诉办法》的要求向区政府进行应诉情况备案的,每件扣0.5分,最多扣1分。

依法办理信访案件(1)

提供本年度内信访案件办案记录,经审阅发现信访案件办结率在95%以上的,得1分;达到80%的,得0.5分;不满80%的,不得分。

 

指标

内容

标准分值判定

(20)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的督(4)

1、提供对人大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积极整改相关材料的,得1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行政执法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满意率达90%的,得1分;89%以下的,不得分。

2、提供本年度内行政机关对生效的司法机关决定、裁定、判决执行情况记录,每发现一例未执行的,扣1分。

3、提供对新闻媒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做出处理的,得1分。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5分)

1、提供本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内容完整的,得2分,缺项的,扣1分。未提供的,扣2分。

2、提供本单位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的,得1分。

3、提供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证明性材料的,得1分。当年未组织评议考核的,扣2分。

4、提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证明性材料的,得1分。经审查发现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而未追究的,扣1分。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发布、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6)

1、提供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文件,其中职责权限规定明确的,得1分。

2、提供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记录的,得1分;

3、经审阅发现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得1分。

4、提供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文件的,得1分;

5、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数据记录的,得1分。

6、提供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的工作规则的,得1分。

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4)

1、提供设置机构、专人承办群众的举报投诉制度文件的,得1分。行政投诉处理率达不到98%以上的,扣1分。

2、提供本年度内行政投诉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卷宗的,得1分;

3、提供本年度内行政机关接收的所有群众举报、投诉案件记录,经审阅发现对群众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扣1分。

4、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或者发生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者的,扣1分。

依法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1)

提供本年度内行政机关发生的所有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记录,经审阅发现未按法定程序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得足额赔偿、补偿的,扣1分。

 

 

指标

内容

标准分值判定

激励指标(附加8)

被作为典型宣传(4)

提供本年度内依法行政工作被市级以上刊物宣传的刊物原件,每1次得1分,最多得4分。

获得荣誉称号(4)

本年度内依法行政工作被省(市)委、省(市)政府或者国家有关部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1个得2分,最多得4分。

一票否决指标

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定。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2、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3、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执法方面的徇私枉法案件。

1、“标准分值判定”中所设置项目依法无须经过的法定程序的,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等,视为该项目得分。

2、“标准分值判定”中所设置项目当年未出现相应工作情形,仅规定扣分项的,视为得分。

 

 

 

 

附件二:

 

     余杭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      年度)

 

 

        单位名称:                     (盖行政公章)

 

 

 

                     年        日填

 

 

 

      余杭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创建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区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小组

  

 

 

 

 

 

   

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309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