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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人事局拟订的《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落实区委十二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继续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91号)和《关于印发余杭区创建创业型城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0〕7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民主民生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大力实施人力资源密集型战略,创建创业型城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要求,畅通原有就业途径,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努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一)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操作办法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全年扶持资助大学生创业企业3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100人以上。对大学生创业企业优先录用余杭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3年内可免费参加区人事劳动部门组织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免费在余杭人才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大学生“村官”到农村自主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扶持。
  (二)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和《关于深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工作的意见》(杭创〔2010〕1号)的规定,区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创业导师制,聘请一批热心致力于大学生创业事业的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建设一支导师队伍,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积极发挥团委、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整合资源,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育未来的企业家。
  (三)继续实施免除大学生创业费用等优惠政策。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和《关于免除大学生在杭自主创办企业相关费用的通知》(杭人才〔2009〕91号)有关规定,大学生创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免除工商注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银行开户等费用,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两年内到位)。
  (四)按规定放宽经营场所的条件限制。对以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大学生创业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放宽经营场所准入的批复》(杭政函〔2009〕200号)规定,予以办理工商登记。
  (五)按规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区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以《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为指导,加快制定我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优先提供融资支持。
  (六)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一方面要努力挖掘科技含量高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零成本”入驻区的作用,产生集聚效应。推进我区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向民间延伸,允许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投资建立具有专业化特色的大学生创业园,区人事局要会同区科技局、劳动保障局加强民营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制度,落实人员,提升服务,结合余杭实际,制订发展计划。
  三、重点做好余杭生源未就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帮扶工作
  (一)做好本区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毕业离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区人才开发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为其推荐就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岗位信息和三年内代管人事档案等服务。
  (二)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帮扶工作。余杭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10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帮扶。充分发挥镇、乡(街道)和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摸清离校未就业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帐,并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区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范围,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符合其需求的岗位。区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窗”,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岗位匹配、创业培训等就业“一条龙”服务。同时通过专人负责的方式,积极采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和工作岗位。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接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做好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重点帮扶工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就业帮扶工作,加大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余杭区就业援助证》。持有效《余杭区就业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和鉴定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持有效《余杭区就业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持有效《余杭区就业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四、继续实施有关专项计划和平台建设
  (一)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计划。政府所属人才市场要积极挖掘各类企业的岗位需求信息,鼓励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发挥作用,对降低中介费用并成功介绍离校未就业的余杭生源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元/人的补贴。区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区人事局、财政局制订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继续实施农村和社区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组织和人事等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的选聘工作。民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继续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持《余杭区就业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
  (三)继续实施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计划。根据有编制空缺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集中推出一批事业单位招聘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择岗竞聘,吸引高校毕业生补充到事业单位。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队伍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医院(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就业。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外用工岗位(除后勤服务岗位外)要按80%(含)以上的比例吸纳高校毕业生。
  (四)继续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区劳动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大学生见习训练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劳社[2009]63号)的要求,加强对见习训练基地的服务与管理,不断拓展见习训练岗位,切实保障见习训练各项补贴的实施,积极组织余杭生源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训练。
  (五)继续建设完善余杭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以余杭人才网为主体,加强与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的互联互通,整合资源,建立余杭区高校毕业生信息库,跨部门共享信息,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间高校毕业生业务的协同。
  五、进一步开辟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到镇乡、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区人才开发中心要为到农村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代理、户口关系及党团关系接转等服务。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依据其在农村工作期间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
  (二)发挥服务外包行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作用。区外经局要以大力实施促进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为契机,积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70%、最高不超过5500元的培训支持。
  (三)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配套政策。科技、人事、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协议签订、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积极发挥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作用,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四)继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余杭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由区人才开发中心免费代理。余杭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给予享受余杭区《关于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军入伍的通知》(余政办〔2009〕15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公共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要切实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工龄计算、人事代理以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服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用人制度,加大劳动用工监察力度。
由区委人才办牵头,区建设局(区住房保障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人才专项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区住房保障办申请购买人才房或租赁人才公寓。扎实开展调研工作,积极探索在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人才公寓的新思路。
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政策继续按《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余政办〔2009〕169号)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建设“生活品质之城”和实施“人才强区”、“民主民生”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考核督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管理,相关补贴、补助等经费,符合条件的,可在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经费在区促进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有关补贴、补助等政策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督查力度,监督用人单位落实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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