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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杭州市余杭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杭州市余杭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防治成品油在储、运、销过程中产生的油气污染,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区所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提供添加汽油服务的社会经营性加油站、内部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等)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任务,确保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以下简称“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计划及要求
  (一)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计划
  1.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5月)
  调查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财政奖励办法,落实奖励资金;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和环保验收方案,组织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培训,制订油气回收宣传计划,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宣传活动。
  2.治理改造阶段(2010年6月-2011年6月)
  全面启动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原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新建、改建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设施。
  油气回收治理改造项目完工后,按照国家“三项标准”和《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等规定进行验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安装的油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要求
  1.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境内,距离民宅建筑50米以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凡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接口;治理后仍不达标或影响居民生活的加油站必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
  2.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得发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或制造的产品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器企业;防爆电气改造所采用的产品必须符合《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规定,并取得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改造工作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程应在不影响本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并确保按时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正常用油造成影响;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
  5.各治理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并落实资金保障,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汇总后转送相关部门备案。
  6.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程未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各加油站和储油库法定代表人、油罐车所有人等业主单位向区环保局报送改造方案书面资料1份,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发改、规划、安监、消防、环保、质监、车辆管理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通审批绿色通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手续。
  7.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检验。
  8.业主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当地环保监察所。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我区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是在余杭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监管局、质监余杭分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1.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开展调查;负责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环保验收方案,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环境效益进行评估;牵头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财政奖励办法;负责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
  2.区发改局:负责督促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按照全区统一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年度审验,及时协调处理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区公安分局:制订消防工作预案,负责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管和验收。
  4.区安全监管局: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加油站、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和竣工验收。
  5.质监余杭分局:对改造后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及相关计量器具进行检测、鉴定,确保不因改造影响罐体安全性能;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制鉴定。
  6.区交通局:凭检验单位发出的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核发油罐车道路运输许可证。
  7.区财政局: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筹措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二)政策保障
  为推动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对提前完成治理任务经检测验收合格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油品经营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杭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以奖代补办法》(杭环发[2010]93号、杭财基[2010]440号)执行。区环保局负责汇总并向市环保局、区财政局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名单及奖励经费标准,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局落实,确保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任务顺利完成。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关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项目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对偷工减料或逾期不整改及拒绝整改的,有关部门应对其经营资质进行重新评估,直至依法收缴其经营证照。对未按全区统一要求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的加油站、储油库,区发改局不予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年度初审;对未按全区统一要求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的油罐车或经质监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油罐车,收回道路运输许可证。
  (三)宣传保障
  要加大对油气回收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意义、内容和进展情况,配合推进治理工作,督促各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所属单位按规定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为减少我区大气灰霾现象,深入创建“生态余杭”,营造良好的城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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