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我区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第11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加快我区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区楼宇经济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城市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同时保证我区财政收入稳步、均衡增长,根据《关于加快打造产业余杭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2012〕39号)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重点
1.在余杭区区域范围内,可出租、出售用于商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各类楼宇(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医院和学校等建筑)。
2.在余杭区区域范围内,可出租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都市工业楼宇(包括工业标准厂房)。
3.其它经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确认的楼宇。
二、扶持政策
1.新建商务楼宇。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新建的楼宇,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对入驻楼宇三年以上且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三年纳税额度累计达到1000万且年增幅10%以上,如确有需要,经楼宇办报区政府批准后,允许企业所在楼宇对企业已租用的部分进行分割转让。
2.商务楼宇改造。对符合规划的现有商务楼宇,经批准允许更新改造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更新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的楼宇,根据建筑面积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更新改造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在楼宇改造完成后达到纳税增量300万以上予以兑现。对立体车库给予每个车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于现状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但城市建设规划已规划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楼宇,用于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地性质不变,经楼宇办报区政府批准后,通过消防与建筑安全审查的,可简化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审批程序,以楼宇临时改变用途申请审批表进行简化审批,补缴土地收益金(具体按《余杭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已供土地改变规划条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操作规范(试行)》(余政办〔2010〕100号)执行)。由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税收贡献目标和保证金金额,原则上税收贡献目标不低于20万元/亩,保证金不低于10万元/亩,经区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报政府审批,由镇、街道(开发区)收取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年达到税收贡献目标的返还70%,次年达到目标的返还30%。
4.楼宇运营。鼓励重点楼宇引入楼宇招商中介或楼宇运营商,提升楼宇品质。对招商入驻率达到70%以上、楼宇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楼宇内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的税收以年增幅10%以上的部分核算)首次超1000万、3000万、5000万、1亿元的重点楼宇,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50万元的奖励。奖励兑现期以认定后的一个纳税年度为基准。
5.楼宇招商。鼓励企业入驻重点楼宇,对入驻重点楼宇的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不含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70%、6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按照年度进行兑现,上半年入驻企业当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年度,下半年入驻企业可选择当年度或下一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年度。享受此条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余杭区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三、工作职责
成立“余杭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余杭分局、商务局、工商余杭分局等部门组成,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综合协调楼宇经济发展工作,确定年度目标任务,进行监督、考核和奖励。领导小组内的各部门及有关镇街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全区楼宇经济推进协调服务工作。
区发改局(区楼宇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的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开展楼宇认定工作,牵头组织政策兑现工作,负责把握楼宇经济产业定位和业态发展方向。
区财政局:负责对楼宇经济纳税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负责扶持奖励政策审核兑现,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楼宇企业税收数据。
区住建局:指导进一步完善楼宇基础设施配套,统筹绿化、商业设施、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负责楼宇的更新改造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审批工作。
国土余杭分局:按规定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含临时改变用途),补缴土地收益金;对经营性用地不改变原规划用途,加层、改建、扩建、拆除重建增加建筑面积(容积率)的,负责签订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
区商务局:组织开展楼宇项目包装、宣传、招商推介活动,负责建设全区楼宇经济统一招商平台工作。培育发展招商中介组织,探索楼宇招商服务外包新模式,引进专业楼宇运营商。
工商余杭分局:组织管理各类楼宇企业的注册,对入驻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楼宇的企业提供注册服务,为楼宇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内部审批提供便利服务。
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良渚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南苑街道、临平、东湖街道、星桥街道、五常街道、良渚街道、乔司街道等楼宇经济发展重点区块要建立相应管理机制,开展楼宇情况普查,掌握楼宇资源现状、布局情况、功能结构、经营管理情况、租赁及售卖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行业分布、功能定位、税收归属等信息,建立楼宇档案信息数据库,定期上报楼宇入驻动态信息;建立与楼宇开发、运营商及入驻企业的固定联系机制。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项目财政资助申报。符合政策扶持标准的楼宇业主及注册企业,持相关材料经楼宇所在镇街、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工商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国土余杭分局联合审核确定重点楼宇,并将审核意见和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实施。重点楼宇的确认要兼顾区域发展水平,综合楼宇规模、税收贡献等条件进行确认。
(二)申报材料
1.楼宇开发企业向已入驻企业分割转让需提交材料:
(1)楼宇分割转让申请报告;
(2)楼宇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楼宇项目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4)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三个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2.兑现旧楼宇提升改造扶持资金需提交材料:
(1)《余杭区楼宇扶持政策申请表》;
(2)楼宇开发企业或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3)楼宇内注册余杭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4)楼宇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安装设备合同)复印件、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执行合同结算凭证及完税证明;
(5)楼宇提升改造部位的照片。
3.申请楼宇临时改变用途需提交材料:
(1)楼宇临时改变用途申请报告;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消防和建筑安全审查意见;
(5)《余杭区楼宇临时改变用途申请审批表》;
(6)楼宇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7)楼宇所属区域的城市建设空间规划依据;
(8)土地评估报告。
4.兑现楼宇运营期间楼宇运营商(招商中介)扶持政策需提交材料:
(1)《余杭区楼宇扶持政策申请表》;
(2)楼宇所有者的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楼宇经营管理企业还需提供楼宇所有者委托其经营管理楼宇的委托书);
(3)楼宇开发企业或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4)在楼宇内注册余杭区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年度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5.兑现楼宇运营期间楼宇入驻企业扶持政策需提交材料:
(1)《余杭区楼宇扶持政策申请表》;
(2)符合条件楼宇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年度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附则
1.对楼宇业主利用自有资源或者第三方机构通过“返租、购买物业”打造特色楼宇的,经申报审核认定,在租金补助、购房资助、融资支持、财政扶持等方面分类给予“一楼一策”。对各街道、镇和产业园区通过“返租物业、做地做房”等模式打造特色楼宇的,经申报审核认定,给予加大区级资金配套和融资支持等“一楼一策”。
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各项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本意见涉及奖励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余杭区楼宇扶持政策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税务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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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所属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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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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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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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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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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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 政策 条款 | 政策细则名称 |
| 申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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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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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满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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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附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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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批 情况 | 区发改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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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3份(A4纸),企业和相关部门各保留一份。
附件2: 余杭区楼宇临时改变用途申请审批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土地使用权人 |
| 电 话 |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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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 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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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M2 | |
建筑面积 | M2 | 原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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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变更用途 |
| 申请改变用途期限 | 年 | |
改变用途建筑面积 | (附照片) | 分摊土地面积 | M2 | |
土 地 | 东 | 南 | 西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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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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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审核意见(盖章) | 镇、街道、开发区可以地块是否列入近期拆迁计划作为审核是否同意的依据,提出税收贡献目标和保证金额。 税收贡献目标 万元,保证金 万元。
(章) | |||
规划分局审批意见(盖章) | 意见需明确审批临时改变用途的期限。
(章) | |||
国土部门确认意见(盖章) | 该地块临时改变用途分摊土地面积 亩,经计算,补缴土地收益金总计人民币 元,已收。
(章) |
注:此表一式6份(A4纸),区发改局和财政局各报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