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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文广新闻出版局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杭州市余杭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与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我区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我国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余杭区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区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内容
  (一)普查范围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
  此次普查的文物包括:
  1.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
  3.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共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三、普查原则和标准
  (一)普查原则
  此次普查工作采取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普查标准
  此次普查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颁发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等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为标准,以其统一开发的普查数据处理软件来登录。
  四、普查目标和进度安排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掌握我区范围内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现状、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基本情况;建立、完善国有可移动文物数据库,为全面制定我区文化遗产保护长远规划、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奠定基础;通过普查,进一步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二)进度安排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年2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
  1.工作准备阶段(2013年2月—2013年8月)
  (1)根据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的普查工作部署以及确定的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全区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成立余杭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普查工作队伍。
  (3)落实普查经费,购置普查设备。
  (4)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全区文物普查工作。
  (5)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基层普查人员。
  (6)制定全区国有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
  (7)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区普查办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普查登记范围。
  2.普查实施阶段(2013年9月—2015年12月)
  (1)在区普查办指导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区普查办。
  (2)区普查办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3)区普查办按季度向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3.汇总验收阶段(2016年1月—2016年12月)
  (1)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对全区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验收、复查,并报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配合省文物局进行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建设。
  (3)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普查工作报告、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举办普查成果展览。
  普查结束后,召开全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大会,对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普查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个人予以表彰。
  五、组织机构
  成立余杭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许玲娣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冯玉宝、区政府办公室徐来莹任副组长,良渚遗址管委会、区委宣传部、区民族宗教局、区史志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统计局、区科协、区档案局、区国资办、人行余杭支行、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事宜。
  六、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普查工作的要求,余杭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同时,要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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