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提升发展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提升发展工作的意见
为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经济,进一步繁荣城乡市场,大力提升商贸民生服务能力,促进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65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1〕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村农家小型标准超市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29号)以及杭州市财政局、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维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1〕401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发展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1.鼓励社会企业参与连锁和原有连锁便利店的改造提升。对行政村原有连锁便利店改造提升或新设为杭州市“农家小型标准超市”,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鼓励“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龙头企业加强连锁门店的日常管理,实行统一规范的商品配送。对龙头企业当年度由配送中心配送的商品,其配送总额增幅达到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含)以上的,可按配送商品总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上年基数部分按配送总额给予1%的奖励;本年度增长部分按配送总额给予3%的奖励。
二、支持改造提升鼓励创新发展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从2012年起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的公司制企业(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的公司制企业,且从2013年起连续三年每年零售额环比增幅在18.5%(含)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纳限企业名单和数据确认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
2.鼓励企业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服务业。对实行统一收银的商贸企业,按收银系统技术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对产权性质为镇街、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农贸市场,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产权性质为民办的农贸市场,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其中改造型农贸市场财政核定投资额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新建农贸市场财政核定投资额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
4.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对坚持常年按规定检测,检测台帐完整,经验收达到规定检测量的批发市场检测室、农贸市场检测室,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药剂费补助。
三、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1.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等费用支出。
2.纳入追溯体系的屠宰企业(含肉类批发市场),交易刷卡率(刷卡交易量占总成交量的比例)达到98%(含)以上,且年屠宰量在20万头(含)以上的企业,每年补助30万元;年屠宰量在10万头(含)-20万头的企业,每年补助25万元;年屠宰量在5万头(含)-10万头的企业,每年补助15万元。
3.余杭蔬菜批发市场开展蔬菜流通追溯工作,对批发市场蔬菜交易刷卡率达到90%(含)以上的,每年补助35万元。
4.纳入追溯体系的农贸市场,在实施量化考核排名的基础上,结合肉菜摊位规模设定不同系数。系数的具体设定为:以肉菜摊位规模10个(含)-20个、20个(含)-40个、40个(含)-80个、80个(含)以上的系数,分别为1.0、1.2、1.5、1.8。其中1.0系数标准为:1-10名每年补助5万元;11-20名每年补助4万元;21-30名每年补助3万元;排名最后10%(含并列)不予补助。各农贸市场获得的财政补助按各名次补助标准并结合相应系数后计算确定。
四、鼓励提升商贸服务业发展水平
1.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创建星级资质等级企业,由一星级升为二星级、二星级升为三星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菜羊定点屠宰场(点)病害羊无害化处理补贴参照省定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助。
2.鼓励企业创建提升“老字号”品牌。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创建各级商贸“老字号”称号,对经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其他资助或奖励。对涉及商务流通领域实施省、市、区为民办实事工程和事项适当补助;对商务流通领域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市场供应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并予以紧急补助;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各项补助或奖励;对影响力较大的商贸服务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资助或奖励。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五、本意见自2013年8月24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