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由区民政局拟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第22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社会组织是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健全社会管理格局,优化社会结构,推进社会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为促进余杭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现就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发展为前提,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努力探索社会组织管理新体制,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目标任务: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门类齐全、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发展有序的社会组织体系,初步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管理服务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新型的政社合作互动关系
3.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区发改局要牵头制订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目录,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新型的政社合作互动关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各自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全面梳理,以社会组织具备承受能力为前提,有重点、分步骤地将行业行规制定以及协调、准入、评比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业务咨询、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技术性监测检验等市场监督与技术性职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转移给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同等条件下,优先转移给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转出职能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为期3年的指导期,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审查、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加快政社分开步伐。按照重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三脱钩”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离,逐步与主管的其他社会组织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理顺关系,加强监督指导,减少对社会团体内部事务的干预,推进社会组织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5.建立沟通协商机制。要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政府部门要在制订政策,进行重大决策过程中,积极主动地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和通报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行政、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要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建议,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三、试行登记改革,加速社会组织发展
6.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教育类、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外,按上级民政部门的规定和结合余杭的实际,逐步将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等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由区民政局对其实施直接登记。由业务主管单位调整为业务指导单位的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各自职能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实现由行政管理向业务指导监督转变,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7.降低登记门槛。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登记管理,降低登记门槛,放宽准入条件,缩短登记时限,为社会组织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完善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本着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对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施备案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社区建设中的作用。缩短登记时间,将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成立登记60 日内完成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社会组织变更登记30 日内完成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高服务效能。
8.明确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社会组织。在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的基础上,结合余杭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以下四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民间化、市场化为方向,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经济、行业自律、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发展面向社会公众,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公益及慈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公益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体事业、心理辅导、环境保护和公益捐赠等方面的作用。
——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以镇(街道)或村(社区)为活动范围,从事文化体育、慈善救助、社区服务、社区事务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群众不同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形成社区、社区工作者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的现代社区治理机制,建设和谐社区。
——科技研发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使之成为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
四、创新激励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壮大
9.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0〕256号),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推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购买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应申报项目预算,由区财政局审核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项目发包、项目申请和委托管理等方式进行;区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要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和合理使用。
10.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作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对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社会组织给予扶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区财政局、民政局要制定扶持管理办法,明确政府资助的操作规程和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公益项目资助机制。面向社会组织(含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公益项目,通过广泛征集、专家评选,确定优秀公益服务项目并予以经费资助。建立社会组织先进奖励机制。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先进评选表彰活动,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作出积极贡献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引导社会组织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激励机制。对获评估3A、4A、5A级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万、5万、8万元的奖励,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引导社会组织提高诚信度和社会公信力。建立社会组织开办经费资助机制。对于在成立时确有资金困难的行业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包括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向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享受2-5万元的补助作为启动资金补贴。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成立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镇街或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满足需要重点扶持的社会组织进驻,采取资金、项目、人才、场所等多元化扶持方式,为进驻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培训、技术孵化、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
11.成立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成立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参照社工),设立社会组织服务窗口,协助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为社会组织搭建注册登记、孵化培育、公益创投、培训交流、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平台。
12.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依托市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网上登记、评估、年检等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形成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使用、共同分享、互动交流的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提高社会组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提高为社会组织服务和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
13.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着眼于改革和发展,重视社会组织人才引进,落实社会组织人事档案、职称评定、就业培训、入籍立户、社会保障、工资福利等相关政策;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者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业务培训,鼓励社会组织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考试;拓宽用人渠道,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纳入选拔任用视野,建立从社会组织中选拔和招聘优秀人才的工作机制,为社会组织吸纳专业人才创造条件,从而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
14.落实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税务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公益性捐赠、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减免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公益事业中来,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五、健全监管体系,提升社会组织整体素质
15.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要在区“两新”组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切实做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依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归口管理体制,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发挥各级党委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握社会组织发展与规范的正确方向,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可靠建设力量;区民政局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年检、评估和评比内容,引导社会组织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党员的作用,提高党组织的生机活力。
16.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社会组织章程为核心的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责,健全责权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作、诚信执业。要强化社会组织责任意识,着力提高项目运作、策划组织、协调服务等方面能力,树立品牌意识。
17.建立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制度。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社会组织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定期在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社会组织的年检、执法查处等情况。社会组织要向社会公开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益服务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
18.深入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区民政局要广泛宣传和充分利用评估结果,动员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工作,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的诚信度和社会公信力。严格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不允许达不到3A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行业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19.形成协调联动的监管合力。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要明确分工,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履行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发改、财政、税务、审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社会保险等进行监管。
20.规范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外事等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流、与境外社会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国际组织以及接受境外捐赠等相关涉外活动的监管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
2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22.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支持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
23.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先进典型,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为社会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