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余杭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关于加强余杭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关于加强杭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7号)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制度
建立由区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商务、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余杭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二手车违法流通行为的查处工作,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领域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商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区商务局负责会同区公安分局、工商余杭分局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指导和协调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企业,下同)的备案及信息统计工作。
(二)公安部门对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车籍过户和治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查处盗窃、抢劫、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违法车辆交易行为,以及涉及二手车流通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为二手车交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相关主体查询交易车辆信息;在二手车交易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放开对本辖区内办证区域的限制。
(三)工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户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工商余杭分局根据杭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意见和余杭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或经营地址的变更进行审批;规范二手车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合同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二手车经纪企业及经纪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税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发票和税收实施管理。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税务征管及监督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企业经营主体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向商务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易或出售车辆,必须按实际成交价如实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二手车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二手车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主管税务部门按评估价格依法核定其销售额,防止国有资产与税收的流失。
(五)价格主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公布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区物价局加强对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管,规范秩序
(一)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规范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实提供车辆的真实信息,出具交易车辆的唯一性确认表及按规定核查、查验证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嫌疑车辆有奖举报制度,相关奖励资金在市场交易风险基金中支出。
(二)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指导、支持有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大改造升级力度,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质;对交易场所面积过小、配套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不全、发展潜力不大的市场进行整合提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不断完善和提升硬件设施和服务功能;强化市场管理者的责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车辆交易行为,市场经营者严禁为本市场外经营主体开具发票;推行诚信保证金制度和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三)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管理。二手车经销企业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具有专业管理人员,能承担二手车交易合同中规定的售后服务等,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主要机件(五大总成)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并在营业场所予以明示。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并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和二手车的收购、销售等活动。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并进入二手车市场开展鉴定评估业务,除涉及国有资产外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及鉴定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贴交易、经销、拍卖、鉴定评估等流程,按相关规定建立二手车交易、销售、拍卖、鉴定评估档案,如实填写展卖车辆信息表,并与车辆一同展示。
四、严格条件,有序发展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和经营地址的变更管理。
(一)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和经营地址变更。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和经营地址变更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满足本区商业规划布局和发展要求,其经营场所应符合市场用地性质,并按照各地的汽车保有量和需求量适时发展。市场主办方应将设立申请、经营地址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交工商余杭分局,工商余杭分局受理后提交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再报杭州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二)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所规模。对已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市场名称登记证》。
五、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余杭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附件
余杭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一、市场举办主体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报告。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注册地在余杭区辖区内,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车辆展示交易区3000平方米以上、交易服务大厅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备查询车辆档案、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等服务功能,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车辆办证、保险、纳税等手续。
五、具备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的机制和条件,建立市场交易风险基金,并实行先行赔付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建立二手车交易信息平台,具备信息查询及交易信息统计上报功能。
七、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
八、具有经培训上岗的专业查验人员。
九、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