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按照《杭州市打造“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杭政函〔2011〕19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区委〔2011〕46号)的要求及《关于进一步落实社区用房的通知》(余政办〔2011〕204号)有关规定,为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加快社区用房标准化建设,经2012年第19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社区用房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所有城市社区(撤村建居社区、农民多高层公寓小区)服务中心用房应不少于80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提倡“一室多用”,确保60%以上社区配套用房用于居民活动场所。每个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即“一门式”便民服务大厅应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房产开发商提供的城市社区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面积调整为按照建筑面积每百户不少于50平方米标准配备,其中每百户2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安排在一楼配建。社区用房必须沿街集中在一楼和二楼设置,不得安排在住宅小区内。
三、明确社区用房布点规划。在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各镇、街道及“五城一基地”应就社区用房采用提供现房、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提出书面意见,社区用房的布点位置和面积经规划部门批准后,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由国土部门写入出让文件或划拨决定书。
四、房产开发商报批规划许可前,各镇、街道和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符合社区用房标准、位置要求的无偿提供用房或货币安置的协议书。一个社区区域范围内有二处以上开发项目的,签订一处提供社区用房的“协议书”,不足800平方米达标要求的,须在同一处购买补足,其他项目全部为货币化安置。货币化提供的价格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楼、社区用房一楼和二楼沿街房平均价折算。
五、各组团、镇街、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需报区城乡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同时由区城乡社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对社区用房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区规划 部门和“五城一基地”凭审查同意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六、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房产开发商申请新建商住地名称时,房产开发商需提供社区用房“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各镇街、“五城一基地”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大社区用房的解决力度,科学调整社区用房布局,确保社区用房规划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