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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住建局牵头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三十五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杭州市余杭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第1号令)以及《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二、本费用缴纳主体为使用本区城市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超过额定计划,除按浙价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外的非居民用水单位。

  三、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用水单位应协助供水企业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水表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用水单位原因致使计量设施损坏不能计量的,用水量按计量设施额定流量不间断使用计算。

  五、用水计划确定。

  1.现用水单位以本办法实施年度前3年平均用水量的1.2倍作为年度用水计划量。用水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使用期限折算。

  2.新用水单位在正式投入使用3个月后,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其平均用水量的1.2倍确定用水计划。

  3.特殊情况处理。对出现部分非常规用水情况致使影响用水计划合理下达的,用水单位需在3个月内自行完成水量平衡测试,分析用水情况,查找原因,并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用水计划。

  六、用水计划调整。

  1.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产量、人员增加等原因,原有的用水计划无法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可调整用水计划。

  2.用水单位向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说明新增用水计划的理由,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量平衡复测的决定。

  3.需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用水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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