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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住建局牵头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三十五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适用本办法。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区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区生产生活水平,管理节约用水,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各镇、街道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举报浪费用水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七条 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作为城市供水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结合本行业建设发展的情况,编制行业节约用水规划。

  第八条 本区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对居民用户的水价计价方式及节约用水管理实行阶梯式水价管理。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

  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九条 用水计划的下达、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用水计划应当满足单位用户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合理用水的需要。

  第十条 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长期供水计划、城市供水能力、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户近3年平均用水量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定期将用水计划下达给相关用水户。

  对新增单位用户,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行业平均用水水平以及该单位发展需求,核定其用水计划。

  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核定各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单位用户的意见。

  第十一条 单位用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用水计划申请,并同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整计划或进行水量平衡复测的决定。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户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的;

  (三)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的。

  第十二条 单位用户对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在用水计划调整前,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不得擅自转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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