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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4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稳定我区粮食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14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70号)精神,我区2014年粮食生产要围绕“稳面积、保总量、增效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确保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全年粮食播种面积31万亩、总产量14万吨的考核任务。现就切实抓好2014年度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一)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各地要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抓落实、保质量、建机制,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4年度4.22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

  (二)建立粮食生产补偿机制。为进一步强化对已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护和运作,提高功能区内种粮水平和效益,稳定粮食生产,提高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生产水平,要逐步建立完善粮食生产补偿机制。2014年的具体操作办法是:在截至2013年底已认定的7.8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对已通过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委托流转,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流转土地经营规模达到200亩(含)以上,从事粮食生产并与区粮食收储公司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每亩售粮不少于350公斤的种粮大户或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承租面积和售粮凭证对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亩100元的补贴。

  对列入18个粮食生产园区创建并认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流转土地经营规模达到200亩(含)以上,从事粮食生产并与区粮食收储公司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每亩售粮不少于350公斤的种粮大户或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承租面积和售粮凭证对生产经营主体再给予每亩100元的补贴。

  各镇街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用于对主粮产区村级集体经济的补助。

  (三)加强已建功能区的管护与提升。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理与保护,明确镇街行政负责人为管理保护责任人,并建立相应保障机制。对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不力的,将追究当地政府(办事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功能区种粮用途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追究责任。切实发挥已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的作用,加强土地流转工作,培育生产、服务、经营主体,推行全程统一服务,创新农作制度,深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内涵,巩固建设成效,开展粮食高产竞赛,确保已建成的功能区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设施更完善。符合条件的区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积极申报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

  二、认真落实各级种粮补贴政策

  (一)继续实行国家种粮补贴政策。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国家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国家水稻良种补贴和油菜良种补贴等国家种粮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统计部门数据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以确保补助资金真正按种植面积及时足额落实到农户手中。

  (二)继续实行稻麦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含经区农业部门审查认定,报省、市农业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70元/亩的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25元/亩,市财政补贴20元/亩,区财政配套补助25元/亩。对种植油菜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亩,区财政配套补助20元/亩。

  (三)落实省旱粮生产直接补贴政策。对经农业部门认定的连片100亩以上旱粮生产基地种植者按种植旱粮的土地面积给予每亩200元的直接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25元/亩,区财政配套补贴75元/亩;对套种同一旱粮作物100亩以上的种植者给予每亩30元的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亩,区财政配套补贴10元/亩。

  (四)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水稻良种(育秧)补贴政策。省政府对接受一季育秧大田面积100亩(含)以上的育秧专业户、家庭农场、粮食(含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主体开展补助,补助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区财政对已经认定的7.8万亩区级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水稻种植面积200亩(含)以上的农户凭购种票据补贴每亩10元,市级免费供种的农户不重复补助。

  (五)继续实行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一是对购置《2014年农机补贴产品一览表》内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补贴,加大对农民购买和应用插秧机、烘干机等农业机械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鼓励粮食收购企业等提供场地,与种粮大户合作开展粮食烘干业务。二是继续对本区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的农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早稻每亩次100元、晚稻每亩次7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6元,其余区财政配套补助);继续对油菜机械化收获作业的农民给予每亩次40元的补贴(其中省财政补助16元,区财政配套补助24元)。三是对接受植保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合作社(纳入病虫统防统治面积全季500亩及以上)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按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其中省财政补助16元,区财政配套补助24元),对服务面积超过500亩及以上的植保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合作社),区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良药推广补助。

  区电力、石油供应部门要优先保证农机和粮食烘干机的用电、用油需要。

  (六)对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粮食生产环节中,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等的贷款需求,对30万元以内的,以种粮订单贷款的方式向银行申请,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

  (七)继续做好粮食政策性保险工作。按照区政府201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有关粮食政策性保险要求执行。

  (八)2014年冬种生产扶持政策。

  1.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规模冬种补贴。对经验收合格的区级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冬季种植粮油作物50亩(含)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

  2.实行优秀冬种高产示范方奖补政策。全区将择优选择3—4个连片500亩以上、工作措施有力、示范效果显著的粮油示范方进行奖励补助,每个补助3万元,补助对象为具体建设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粮油类合作组织。

  三、千方百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各地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拓宽思路,落实工作措施,在确保优势、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努力增加粮食播种面积。

  (一)努力扩大早稻种植面积。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把扩大早稻面积、抓好早稻生产作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点。早稻种植基础好的地区和种粮大户要大力发展早稻生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充分利用粮油、农机合作组织等,发展水稻集中育秧和机插来带动早稻生产和因地制宜恢复二、三熟制,积极采取宣传发动、政策拉动、行政推动、服务促动等多种措施,鼓励多种早稻、种好早稻。

  (二)努力扩大粮食播种面积。各地除了要鼓励农民种足种好水稻外,还要充分挖掘辖区内可利用耕地或者季节性休整的蔬菜园区等种植玉米、大豆、番薯等旱杂粮;同时,我区果、茶、桑园面积较多,各地要充分利用果园、桑园、茶园等可利用空间鼓励农民间作套种,适度套种大豆、荞麦、番薯等旱杂粮,有效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总量有所增加。

  (三)切实加强粮田保护和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尤其是对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的保护要更加趋于严格,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五个不准”条例,严禁在标准农田特别是已建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进行植树绿化、挖塘养殖等破坏耕作层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大破坏耕地的处罚力度,无法避免被征占用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四、加强粮食高产创建工作

  继续开展水稻高产示范竞赛活动,以深入开展水稻产业提升项目为契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高产竞赛评比和区领导粮食高产示范方与镇长(主任)粮食高产示范田活动,区财政将在市级奖励补助基础上给予1:0.5配套;在7个重点产粮镇(街道)的区级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立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各1个,鼓励开展水稻亩产900公斤攻关;全面推广应用高产优质新品种、先进适用农艺技术,努力提高生产水平;全面提升粮食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保障粮食高产增效能力。进一步完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重点抓好条纹叶枯病、褐飞虱、稻纵卷叶螟等水稻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五、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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