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余杭区实施细则》已经第二十五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余杭区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我区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3.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
5.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二)劳动年龄段内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我区户籍城乡居民;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在我区实际缴费满10年,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我区户籍人员;
4.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三)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4%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之和确定。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300%的,按300%计入。
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当年新增职工按第一个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增职工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雇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雇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0%。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8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四)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年报,对当年预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进行结算。
(五)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确定,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六)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
(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八)参保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九)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其符合条件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并从办理手续次月起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或1997年底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全部缴费年限×1% |
2 |
上式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 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和1997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1.4%。
上述计发办法适用退职人员。
(十一)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本人当年实际缴费的月基数之和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
(十二)参保人员1992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十三)我区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替代指数1.279确定。
(十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或补缴)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或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补缴时缴费基数与确定缴费基数所依据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月),其缴费工资指数按折算时所使用的基数与确定该基数所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六)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入的缴费基数与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七)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十八)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手续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享受条件的,其一次性补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计发。
(十九)参保人员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不含退职)当年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区当年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二十)以下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至满15年:
1.我区户籍人员;
2.在我区参保缴费满10年的主城区、萧山区及杭州市辖五县(市)户籍人员;
3.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我区为待遇领取地的。
(二十一)用人单位职工,非职工本人原因造成应缴未缴的,可在应缴未缴结束之日起1年内提出补缴申请,经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允许补缴。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补缴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下同)。其中,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办理补缴时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对象按规定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起始时间。已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
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的缴费年限允许补缴,补缴标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确定。
(二十二)我区原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以下简称“双低”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或养老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时,其应将 “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足。补缴后,其职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补缴额记入相对应月份。
(二十三)我区原参加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补缴个人账户差额。补缴标准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对应年度本人缴费基数乘以3%确定。差额补缴后,缴费年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补缴额记入对应月份。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十四)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十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
财政根据不同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
(二十六)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持证期间(有效期内)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差额部分由本人补足。
(二十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每年仍按《关于转发余杭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09〕3号)给予1000元参保补贴。参保人员当年度在上述补贴基础上缴费的,总缴费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按照对应缴费档次确定,总缴费介于两个缴费档次之间的就高确定。
(二十八)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1.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2010年1月1日,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从2010年1月1日起连续缴费直至60周岁;
3.年满60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满15年或满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
(二十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确定。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以上、15年(含1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缴费16年(含16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三十)我区户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在继续缴费期间,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从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时停发。
(三十一)在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额时,平均缴费额按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当年我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档次的平均额确定,财政补贴按缴费档次对应的财政补贴平均额确定。
(三十二)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优待养老金、丧葬补助费等,由区财政承担60%,镇(街道)承担40%。其中,鸬鸟镇、百丈镇、黄湖镇、径山镇承担10%,区财政承担90%。
三、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基本生活保障
(三十三)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区经批准按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区片价项目”),涉及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养老基本生活保障。
(三十四)“区片价项目”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征地方案公告”)当年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确定。其中,2012年4月1日前发布“征地方案公告”的“区片价项目”涉及人员,缴费标准按4万元标准确定。
(三十五)“区片价项目”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参保人员用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不足部分由政府在收缴的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
(三十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财政承担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三十七)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办理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手续,次月起按我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5%发给养老待遇。其中,对男已超过60周岁、女已超过50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发给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随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而调整。
(三十八)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按参保时的筹资比例分别支付。
(三十九)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前死亡的,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个人账户的本息之和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