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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区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加强监督、参政议政,发挥建议提案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余人大〔2008〕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2〕12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畅通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渠道,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对于促进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及经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本规则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参加全国、省、市、区各级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在全委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需答复的提案。

  
 

  第二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四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五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办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落实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超越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解决。

  第六条 顾全大局的原则。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代表区政府行使职权,在办理和答复中要始终站在区政府的立场,胸怀全局。要各尽其职,互相配合,不准推卸责任。要本着对代表、委员,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答复和落实办理事项。

  
 

  第三章 办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关,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工作负责人,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领导阅批意见,交由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函复上级交办单位。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领导阅批意见,交由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答复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

  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原则上由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并答复。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可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组织协调办理。

  第九条 凡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单位根据问题内容和部门职责确定主办、协办单位协同办理。对问题复杂、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由交办单位根据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主办、协办单位。

  协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协办单位要进行联合办理,由主办单位牵头,召集相关协办单位采取共同上门面商、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办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告诉主办单位,其中区人大代表建议还要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将协办意见寄送给相关代表。主办单位负责汇总梳理各协办单位意见后,统一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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