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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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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关于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构建高效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杭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6〕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遵循统一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极端天气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区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并将应对规范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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