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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危旧房屋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16〕154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防范和排查的紧急通知》(浙建房〔2016〕27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解危排险为重点的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在全面完成农村危旧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和安全鉴定的基础上,遵循“属地管理、农户主体、政府助推、解危优先”的原则,制定全区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两年行动计划。2017年12月前完成D级自住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D级危房的治理改造,排除各类隐患。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危房的治理改造工作,并探索建立危房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落实房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区城乡危旧房屋排查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危旧房屋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监督指导等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各镇街开展农村危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及日常巡查监管等工作并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协调排查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统一汇总上报农村危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相关数据等工作。

  国土余杭分局:会同区住建局牵头做好农村危旧房屋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建房指标落实,农转用上报审批,农村建房审批备案及农村建房监管等工作。

  区经信局:牵头指导镇街合法工业用地上的危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

  区“无违建”创建办:协调、督查、考核各镇街对排查出的违法建筑危房的处置工作;负责统一汇总上报违法建筑危房排查治理相关数据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所需区级财政资金。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用于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等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查处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危旧房屋内危险化学品单位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审计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缩短治理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

  区教育、卫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服务站由属地镇街牵头)、林水、交通、商务、文体、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作为线上非住宅用房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监管主体,负责落实线上非住宅用房安全排查治理及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危旧房屋排查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统一汇总上报线上非住宅用房危旧房安全排查和整治相关数据等工作。

  各镇街作为属地危旧房(除有明确主管部门的非住宅用房外)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监管主体,负责属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危旧房屋排查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负责统一汇总上报危旧房安全排查和整治相关数据等工作。

  三、治理方式

  农村危旧房治理改造坚持分类处理,可以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方式。 

  (一)拆除重建是指将原危旧房拆除后,按照审批程序在原宅基地或异地新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改造方式。

  (二)维修加固是指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房屋实际情况,采取修缮或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安全隐患的改造方式。

  (三)违法建筑危旧房。由属地镇街报区“无违建”创建办按有关政策予以拆除处置;危房属于“一户多宅”的,经认定无异议的,属地镇街按“一户多宅”相关政策予以拆除处置;认定有异议的,经国土部门牵头调查确认后,由属地镇街按“一户多宅”相关政策处置。

  (四)鼓励各镇街结合实际,创新举措,依法推进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对于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等范围内的危旧房治理改造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为保证险情得到彻底排除,鼓励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治理改造,对暂未实施治理改造的农村危旧房屋,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具体落实房屋安全巡查和监管工作。

  四、改造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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