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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已经第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安置人口

  1.安置人口原则上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本意见所称补偿人是指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夫妻未育子女的;

  (2)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且未婚的;

  (3)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未婚的,经被补偿人申请,镇街审核同意的人员。

      上述(1)、(2)、(3)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婚姻关系情况、生育情况、独生子女身份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3.实施征收时至回迁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被补偿人家庭人员因初次登记结婚的配偶,离婚又再婚且再婚婚龄达三年以上的配偶和新出生申报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因死亡、婚嫁而发生人口减少的不作调整。

  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2)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被补偿房屋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因寄居、寄养、寄读等原因,常住户口申报在被补偿房屋内的;

  (2)已享受多高层公寓安置(包括实物、货币化等)政策的;

      (3)不应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三、可购房面积

  可购房面积以被补偿人家庭可安置人数,结合实施征收时被补偿人签约及腾空房屋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对入住多层公寓的一人户以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65平方米,两人户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90平方米,三人户以上的(含三人户)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以人均40平方米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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