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履约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
履约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如约履行,规范合同履约管理,强化监管,明确各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与地方相关规定与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示范文本,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列入余杭区区级、镇、街道投资项目安排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细则。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监督按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服务合同,指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及代建、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文件编制或合同条款拟定时,应严格按本细则合同准备相关要求进行编写。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负责对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行为的日常管理和评价考核,落实违约处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履行相关项目管理职责。
区级各部门、镇街、平台负责对所实施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执行的监管,对所实施项目进行检查、巡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合同管理主体责任并依据合同落实违约处置。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水局等项目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制订相关的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牵头做好本行业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合同履约诚信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列入跟踪评审计划项目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跟踪评审。
区审计局结合审计项目依法对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职责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管。
二、合同准备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拟定合同条款时,应按合同类型对委托事项的主要目标和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并准确表达:
1.施工、监理合同:
(1)明确项目质量标准等级及创优(创杯)目标;
(2)明确工期及重要节点完成时间;
(3)明确标化工地创建等级(省、市、区级)目标;
(4)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或执行标准;
(5)明确是否可分包及分包管理要求;
(6)其他需要明确的目标和管理要求。
2.设计合同:
(1)明确设计工期及重要节点完成时间;
(2)明确项目执行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批复文件;
(3)明确项目设计总投资控制金额。未经估算、概算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控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批复估算,施工图预算建安费控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批复概算建安费;
(4)明确设计变更占比。对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纸,除区级及以上规划或政策调整、不可预见的重大地质变化等原因外,对设计变更累计(按变更增减额绝对值累计)占批复概算建安费比值约定一般不得超过10%,景观绿化、整治或展示类项目不得超过30%;
(5)明确施工期设计服务标准,包括现场设计代表人数及每月驻现场天数、服务响应时间等;
(6)其他需要明确的服务质量要求。
3.代建、勘察、全过程咨询、检测、招标代理等其他服务合同,根据各合同特点、服务内容拟定。工程总承包可参照施工合同、设计合同拟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按合同类型,在合同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中,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形,特别是针对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明确的主要目标、管理要求或服务质量标准的,逐条约定违约处理办法。
第七条 对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全过程咨询、代建等,人员作为合同管理、执行的核心,建设单位应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按下列要求进行约定:
1.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资格、职称、劳动关系、社保等要求。合同管理人员一般应为本单位自有人员,并已在本单位社保连续缴纳月数不少于3个月,其中合同主要负责人员不得少于6个月;分包单位人员不得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与整个项目管理。
2.合同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到位。合同管理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合同主要负责人员不得变更,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变更:
(1)因离职、患病或其他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资格、吊销相关证书及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建设单位认为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仍不能胜任管理岗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全过程咨询、代建等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合同人员变更。
合同主要负责人员主要包括:
施工合同: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
设计合同:设计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
全过程咨询合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3.符合上述变更情形,合同管理人员变更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合同管理人员总数的50%。
合同管理人员变更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医院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对不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的,出具书面说明及整改后仍不能胜任的证明材料。
4.明确变更替换人员的资格条件:变更替换人员一般为本单位自有人员且在本单位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等条件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其中合同主要负责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明确人员的职称、业绩、执业资格等条件。
5.对同一岗位,变更过一次的,除重病、死亡等客观原因外,不得再次变更。
6.明确合同管理人员到岗率要求。合同人员每月(30天计)到岗率设置一般不得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