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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村属企业管理若干指导意见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街“三资”办: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村属企业)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设立   

       1.村属企业的设立应由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下简称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三资”办备案。如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得随意设立村属独资企业。村属企业设立时应制订企业章程,并经律师审核把关,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三资”办备案(村属旅游公司建议实行轻资产运营)。

       二、人员管理

       2.村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担任。村社干部可到村属企业兼职,但其任职方案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三资”办备案。村社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3.村属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运行规模,合理设置企业管理层及员工岗位编制。村属企业管理层的岗位设置、招聘方案、薪酬标准、绩效考核办法应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每年一次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述职。

       三、业务管理

       4.村属企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数额较大的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具体数额标准由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的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参照村经济合作社执行,其中物资服务采购公开招标的起点可由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可采用赋权清单方式进行明确,并列入公司章程条例。

       四、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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