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导向和调节作用,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杭州市余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差别化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费)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本通知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二、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下列停车场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费,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余杭区市民之家配套停车场停车费,仍按余发改价格〔2019〕12号执行。
四、下列情况减免停车费
(一)在明示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提供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四)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对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停放时,停车费减免政策按《关于进一步落实持有军人残疾证人员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函》(余发改函字〔2019〕4号)执行;
(五)对停放在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P+R”停车场的换乘车辆,优惠措施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减免车辆停车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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