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杭州市余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以下简称停车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二、定价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可以选择实施收费,如果实施收费,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下列停车场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分级差别化收费
遵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类型、区域、停车时段、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建立差别化收费办法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及道路路网分布状况、泊位供求等因素,建立停车收费分级区域动态调整机制,分级区域划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停车场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时段停车的需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
(二)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其所有人应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