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托育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儿童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努力建立一套组织健全、目标明确、政策完善、建设规范、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监管严密的托育服务体系,提升我区托育服务的规范化和品质化,提高育儿知识普及率、指导率和服务人群的满意率。
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托育服务体系,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鼓励多元结合,构建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模式
1.家庭养育式照护服务模式。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促进婴幼儿在体格生长、感觉运动、语言认知和社会情绪等方面全面健康成长。
2.社区供给式照护服务模式。结合新建居住区、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3.社会力量参与式照护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4.托幼一体式照护服务模式。发挥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规划公立托育机构,适当增加托班供给。加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政策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水平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做好对保健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的岗前职后培训工作,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三)严格规程制度,规范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拟举办事业单位的,到相应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共享给区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余杭区妇幼保健院、余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余杭区卫生监督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参照《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