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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征迁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杭州市余杭区征迁补偿评估技术与评估报告参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杭州市余杭区征迁补偿评估技术与评估报告参考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余杭区征迁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杭州市余杭区征迁补偿评估技术与评估报告参考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征迁评估活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参考意见。 第二条 余杭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回迁安置和相关关停项目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评估活动参照本意见实施。
第三条 本参考意见所述补偿部门是指余杭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回迁安置和相关关停项目的实施单位。
本参考意见所述被补偿人是指余杭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回迁安置和相关关停项目的补偿对象。
被补偿房屋、土地、资产等价格评估目的统一表述为“为补偿部门与被补偿人确定被补偿房屋、土地、资产等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补偿房屋、土地、资产等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评估目的统一表述为“为补偿部门与被补偿人计算被补偿房屋、土地、资产等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四条 对同一个项目内的被补偿评估对象,其评估价值时点应当一致。
对同一个项目内的被补偿评估对象,原则上委托一家同类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同一个项目内的相同类型的被补偿评估对象,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进行评估。
第五条 房屋价格评估应当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补偿房屋价值的因素。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考虑土地的区位、用途、容积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使用年限等影响被补偿土地价值的因素。
资产价格评估应当考虑被补偿资产的用途、功能、性能、新旧程度等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
第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 评估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被补偿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补偿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有效的被补偿房屋、土地、资产等的原始评估资料。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向被补偿评估对象收集价格评估所需的相关评估资料。
评估对象评估资料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不得遗漏、虚构。
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对应的评估师对被补偿房屋、土地、资产等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补偿房屋、土地、资产等状况,拍摄反映被补偿房屋、土地、资产等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实地查勘记录上应当有补偿部门、被补偿人和对应的评估师的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补偿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补偿部门、对应的评估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被补偿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无法入室现场查勘的,可对其外围进行查勘,参照与其同区域、同类型的房屋、土地进行评估,但应由补偿部门、对应的评估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向补偿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补偿部门在项目范围内向被补偿人公示7日。初步评估结果应包括产权人、评估对象地址、建筑面积、用途、建造年份、楼层、朝向、评估单价、评估总价等。
公示期间,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对应的评估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修正。
第十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补偿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补偿对象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由补偿部门转交被补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