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认真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区委建设美丽余杭要求,切实抓好禁养、禁捕、禁挖(以下简称“三禁”)长效管理,进一步整合径山镇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行动,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印发〈余杭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办〔2013〕153号)、《余杭区加强打击非法电捕行为实施方案》(余政办〔2014〕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径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不断提升镇域环境质量,助推全域美丽大花园建设,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快速高效打击畜禽超规模养殖、非法捕鱼、非法采沙、破坏生态等各类违法行为,发动全社会力量关注生态环境,促进我镇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组织领导
全镇“三禁”长效管理工作在径山镇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村(社)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如下:各属地村(社)为本辖区域“三禁”管理第一责任单位,落实属地护村队、网格员积极开展“三禁”日常巡查、应急处置工作。镇属各联动中队为“三禁”管理联动处置部门,负责协助处理各类违反“三禁”长效管理事件,并配合区级执法部门做好执法支撑、设施扣押、现场保护等工作。镇区域发展办负责规模养殖企业排污治理、超规模养殖等执法查处,并指导各村开展畜禽禁养管理工作。镇城建管理办负责对企业违规养殖、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及执法支撑。集镇区域禁养管理工作由镇城管执法中队牵头,联动中队配合处置。
三、管理内容
1.严控畜禽养殖。根据余杭区《关于明确杭州市余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规定,苕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岭水库饮用水保护区、龙潭水库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畜禽禁养;在此基础上镇集镇规划区域,镇级河道100米、县级以上道路100米以内范围继续实行禁养政策。
未经批准,规模养殖生猪超过1头以上、水禽养殖超过20羽以上的行为;非养殖经营场所(单位)或个人私自贩运畜禽到镇域内滞留时间超过一周的养殖行为;在各村美丽乡村重点整治区域、景区村庄核心区域及美丽公路(绿道)等沿线区域村民房前屋后违规散养畜禽规模超20羽以上的行为。
2.严禁电捕网捕。指未经批准,在全镇辖区公共水域、河道等场所私自设置拦捕鱼设施、鱼网行为;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河捕捞行为;采用电瓶等作业工具在公开水域电鱼捕鱼行为。
3.严禁非法挖砂。指在全镇公共河道、自然水域未经批准,私自采挖砂石资源、置换砂石渣土行为;或以挖塘养鱼名义从事破坏河道或水域现状等行为;严禁在基本农田盗挖砂石或以私人建房为名,私自超挖地下砂石行为。
四、工作机制
1.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各村(社)要结合村规民约,教育、改变村民家庭养殖习惯,规范、杜绝家禽(鸡)散养习惯,将畜禽养殖管理纳入村民个人信用管理范畴。要将畜禽禁养工作纳入村民“三治”管理办法,引导村民建设美丽庭院,抵制畜禽散养陋习。各村可结合本村实际,实行禁(限)养区域划定,规范鼓励村民限养或少养畜禽,实行集中管理;对美丽乡村、景区村庄核心区及农居点等重点区域要规范村民禁养,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农户各村有权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并在个人办理业务事项时进行综合评估考量。镇区域发展办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规模养殖户的违规养殖行为处置,指导各村做好禁养、限养工作。对不听劝告擅自超规模养殖行为,所在村可在全村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