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征迁评估市场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征迁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余杭区范围内从事征迁评估的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
本通知所称的征迁,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征地补偿、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和相关关停等行为。
二、本区实行对评估机构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评估机构记分值清零。
三、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信用良好、不良行为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评估机构进行征迁评估。
四、评估机构因发生不良行为被记分时,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不良行为记分事项书面告知区征迁办和评估机构,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评估机构因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两年内不得在余杭区范围内新承接征迁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在所服务的征迁评估项目中因发生不良行为被记分时,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约谈该评估机构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评估机构发生不良行为未限期整改且不良行为记分未达到12分的,征迁项目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区征迁办,该不良行为记分将累计到下年度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