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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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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切实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区实际,制定《余杭区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7日

余杭区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切实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规模流转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流转剩余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原则,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统一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余杭区人民政府是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发证机关,区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登记发证

第四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登记簿管理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日常管理运行,及时记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及其变更有关情况。

第五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受让方为流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让方为流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或者依法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受让方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有效的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出让方同意办理登记的书面凭证;

(六)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地块地形图(注明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等)。

第七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公告;

(五)发证。

第八条  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镇街提交申请材料,镇街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审查内容主要是材料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果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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