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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杭政函〔2017〕53号)和《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适用于余杭区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区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区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区的外籍人员。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

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孤儿;

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余杭区户籍人口;

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区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人员;

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流动人口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区的外籍人员。

二、救助条件
  (一)申请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五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入条件: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刚性支出包含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或保教费(按实际学费结算,但就读大专、本科的最高不超过超过8000元;就读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就读民办学校的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2.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年低保标准的6倍。

3.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三)其他情形

1.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余杭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半年内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情况复杂或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可提请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救助措施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急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

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

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

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内的临时救助金。

上述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按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

2.支出型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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